(早报记者 傅恒 通讯员 赵美缘 文/图)大货车严重超载,在右转弯时,刮碰到一辆电动车,并将电动车卷入车底,造成一死一伤。6月28日晚上,这一幕发生在泉州晋江市晋新路。事发后,晋江市多部门联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不但肇事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货车管理单位也被追责,罚款21万元。今日,泉州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进行通报。

大货车肇事致一死一伤 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28日21时19分许,苟某驾驶闽C77051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事发时实载质量为44200kg,超载187.57%)从晋江市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右转弯驶入晋新路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交通动态,致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在非机动车道上刮碰并碾压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该电动自行车乘车人丁某曦当场死亡、驾驶人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发生次日,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苟某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苟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调查,苟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借道通行时未让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先行,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苟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肇事车辆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被罚款21万元

本事故发生后,晋江交警大队启动了深度调查程序,并提请晋江市政府成立调查组。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监察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南安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深度调查结果表明,闽C77051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杨某,登记所有人为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调查组调查认定,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上岗,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经常性超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020年10月22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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