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妞網友諮詢:

什麼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

楊學春律師解答:

自首也可以叫做主動投案自首,這屬於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在刑事審判中,對自首的認定是很重要的。一旦確定屬於主動投案自首的,就可以對犯罪分子從寬進行處理。

法律之所以設定自首主要是爲了節約司法資源、便於追訴犯罪,同時也是爲了把真誠認罪悔罪的犯罪行爲人與不思悔改、心存僥倖的犯罪行爲人區分開來,在量刑上形成不同的梯度。

自首,作爲法定的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其對犯罪行爲人的量刑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並不是說主動到案的都會構成自首,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知道,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司法實務中,有部分犯罪行爲人雖是主動投案,但到案後含糊其詞、推卸責任,只交代旁枝末節,核心犯罪事實卻隻字未提,又或者爲了掩蓋A重罪,故意將案情描繪成B輕罪以混淆司法機關的視線等,這些情形均不能構成自首。

楊學春律師補充: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此,我想大家都會注意到一點,即在此司法解釋中,對於如實供述的釋義爲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而非全部犯罪事實。因而,緊接着最高院後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標準做了具體規定,即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爲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爲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爲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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