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方父母不給戶口本,能申請登記結婚嗎?民政部回覆

今天推送一篇民政部就

廣大未婚男女關心的話題進行的普法:

[內容]

我(23歲)和我女朋友(20歲)已滿足結婚登記的年紀,但是女方父母拒絕給戶口本, 當地有關部門出面協調也無法讓其出示戶口本, 但是有戶口本的戶主頁和我女友頁的照片和複印件。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裏面拒絕登記的規定只有: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沒有說沒有戶口本不予登記的規定。請問根據我現在的實際情況和條例的規定,我和我女朋友可以申請登記結婚嗎?

[回覆]

你好: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六)雙方自願結婚;(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第二十九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答覆單位:民政部社會事務司

你知道你家的戶口本在哪兒嗎?

來源:民政部網站、婚姻法之家

編輯:石 慧

審覈: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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