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有股东彼此之间因有特别关系或特别承诺而通过协议约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相混淆。那么公司设立的协议与章程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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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协议与章程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不同?

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黄书海律师解答:

1、法定性不一样。

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2、约束的对象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隐私保护程度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但在公司章程里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及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

4、约定的内容不一样。

公司章程主要的内容是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等。合伙协议的内容主要就是针对股东如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的主营范围、公司经营期限、股东如何分红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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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黄书海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协议事实上就是当事人之间为完成公司的设立而签订的合同,因此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章程有强制性的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订,否则将导致公司章程无效,这体现了法律的意志。

公司的设立过程就是履行公司设立协议的过程,公司的成立就是履行公司设立协议的结果,标志着公司设立过程的结束和公司设立协议的终止。

公司设立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而是对公司设立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涉及公司设立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该公司设立协议仍是处理相关争议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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