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經常有股東彼此之間因有特別關係或特別承諾而通過協議約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將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又稱發起人協議)相混淆。那麼公司設立的協議與章程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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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的協議與章程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不同?

北京常鴻(天津)律師事務所黃書海律師解答:

1、法定性不一樣。

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須制定的;而股東合夥協議則法律沒有要求股東必須簽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股東合夥協議是可有可無的。

2、約束的對象不同。

股東合夥協議主要是對簽署協議的各方股東有約束力;而章程則是對公司、股東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3、隱私保護程度不同。

股東合夥協議不需要公開,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記部門備案,僅僅是在股東之間保存即可,具有較強的隱私性;但在公司章程裏備案的股東姓名、名稱及在公司登記部門登記的股東姓名、名稱可以不是真實的投資者。

4、約定的內容不一樣。

公司章程主要的內容是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名稱;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等。合夥協議的內容主要就是針對股東如何設立公司、設立公司的主營範圍、公司經營期限、股東如何分紅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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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常鴻(天津)律師事務所黃書海律師解析:

公司設立協議事實上就是當事人之間爲完成公司的設立而簽訂的合同,因此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內容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公司章程則是要式法律文件,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章程有強制性的要求,公司章程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製訂,否則將導致公司章程無效,這體現了法律的意志。

公司的設立過程就是履行公司設立協議的過程,公司的成立就是履行公司設立協議的結果,標誌着公司設立過程的結束和公司設立協議的終止。

公司設立協議的終止並不意味着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而是對公司設立協議有效期內發生的涉及公司設立協議當事人利益的問題,該公司設立協議仍是處理相關爭議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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