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日20時許,遼寧葫蘆島一名男子嚴某,到興城找到自己的前女友嶽某尋求複合,嶽某雖然極不情願,但爲了應付嚴某的百般糾纏,便勉強答應搭他的順風車回葫蘆島。在途中,嚴某多次想霸王硬上弓,強行和嶽某發生性關係,但嶽某均極力反抗,致使嚴某沒有得逞。

當車行駛至龍港區興嘉王府小區附近未開通公路時,嶽某伺機下車逃走,但嚴某見狀也立即下車追趕。隨後,嶽某逃回車裏並趕緊鎖上車門,把嚴某鎖在車外。緊接着,嶽某爲了“逃出生天”,腳踩油門欲開車逃走。突然之間,嶽某發現嚴某“陰魂不散”地蹲在車輛的引擎蓋上用力敲打車窗玻璃。嶽某嚇得驚慌失措,下意識地腳踩剎車將車制動,嚴某在慣性作用下跌落在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一審法院以嶽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我認爲,嶽某當時面臨着嚴某的暴力威脅,有被強姦的緊迫危險。結合當時的時空環境,孤立無援的她當然會陷入驚恐,並在驚恐之下害怕得手足無措。所以,當她發動車輛以爲自己終於逃出生天時,突然發現嚴某還在引擎蓋上時,當然會被嚇得魂飛魄散。所以,當她腳踩剎車時,這個動作並不受她的主觀意識所控制,完全就是下意識的動作。既然如此,嶽某對剎車這個行爲並不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整起事件就是一起意外事故,嶽某不應被認定有罪。

說到底,正常法律怎麼能期待一名弱女子,在深更半夜面臨危險時,還能像武林高手冷靜處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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