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声音商标被驳回#

相信每个看过李佳琦直播带货的人都知道他在推荐某一款商品时,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oh my god,买它买它!”。

此前,李佳琦的公司曾于今年4月申请将这句话作为该公司的声音商标,据当时李佳琦方面回应说,这个商标是保护性注册。不过近日有网友发现,该声音商标的申请被驳回。于是有许多网友表示不解,表示“明明很有辨识度的声音,为什么会被驳回呢?”。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是声音商标?任何声音都能成为商标吗?那为何申请被驳回了呢?

接下来我将一点一点分析关于声音商标的法律问题。

声音可否作为商标被申请注册呢?早先,声音未被承认为商标时,因为其不可视性的特点,若要对其保护是难上加难。后来,根据《TRIPs协定》第15款的相关规定,任何标志或标志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就可以构成商标,应有资格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最初,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类似图形文字等传统可视性商标。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国家或地区渐渐将“声音”加入了商标的行列,例如美国著名的米高梅电影公司在1992年将片头的“狮子吼”作为声音商标在加拿大进行注册,然而直到2010年加拿大驳回了其申请,接着米高梅公司提请上诉,并一路诉至联邦法院,才得以胜诉。

我国2014年实施的最新的《商标法》中第八条规定了商标内容的具体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也是我国首次将“声音”作为合法商标的一个突破。也就是说某段声音若想成为商标必须和传统商标一样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声音都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应该具有显著性。显著性审查是我国进行商标审查中的实质性审查也是重点。显著性很好理解,就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能把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其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的特性。这是任何商标包括声音商标在内都必须具有的基础性条件。当审核声音商标时,还需要在显著性下面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考虑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是符合固有显著性,还是获得显著性。但就声音商标而言,一段声音所表现的内容与其所提供的服务越紧密联系就越不具有显著性。李佳琦注册声音商标时标注为“广告销售”,但在销售商品时商家多数都会说“买它”,或标明惊讶“OMG”,这广泛存在于广告销售业务中,不仅包括直播,电视各类媒体都可能会用到,所以不属于固有显著性。那么再看第二点,获得显著性要求该声音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一听到该声音,就能立马反映出来其相对应的服务。对应此点规则,似乎李佳琦的声音可以被认定具有“获得显著性,然而,为何没有通过审查呢?因为还有其他要求。

二是要具有非功能性。功能性是指声音有商品本身正常使用不可避免发出的声音,比如相机的快门声。

为何李佳琦的这段话没有成功申请呢?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

1、对于显著性的具体认定标准,我国未作出详细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一段声音如果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即属于缺乏显著特征。其他类似情况还有: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因此,该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显著性标注,而是规定了反例。并且,若不具备显著性,即使商家长期使用,也无法属于获得显著性。

虽然我国法律上把声音纳入了商标范围,但学界一直对“声音商标”持保留态度。根据相关文章表示,这种声音被广泛通过长期使用认定为商标后,不利于市场发展,因为这种取得方式会促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因为商标是可以无限续展的,那么该商标使用者对于共有资源会形成一种垄断。

2、李佳琦声音的种类特殊。因为根据之前的分析,人声声音很难具有固有显著性,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获得显著性”,一般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且就该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然而事实上,即使提交了证据和说明也很难获得批准。

拿腾讯声音商标案来举例,就是围绕显著性引起的争议。法院和腾讯方面就3个争议焦点进行讨论,独创性是否应作为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标准?诉争商标“嘀嘀嘀嘀嘀嘀”是否属于急促单调的重复音从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诉争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最后腾讯方面最终胜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显著性的认定,并认同申请商标在与腾讯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腾讯提示音案的成功,标志着我国对声音商标的认可。但目前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仍然波折重重。

3、之后虽然全国范围内受理了很多声音商标的申请,但就目前来讲,能被成功申请为声音商标的仍是寥寥无几,例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和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的开场音乐。

综上,声音商标虽然已被我国认可,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具体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学界对此也有质疑的声音。但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各个公司对于知识产权问题逐渐重视,声音商标作为大方向得到发展,尝试声音商标保护是值得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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