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通報了本年度第六批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本次公佈案例8個,其中一公司被處罰款237萬元。

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01

深圳市錦繡加油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案

2020年9月3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錦繡加油站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汽油)經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其行爲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深圳市錦繡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汽油(共47.11噸,危險化學品名錄序號1630)進行扣押。

處罰結果

2020年10月26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汽油47.11噸及違法所得426.18元,並處以1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2

深圳市盛隆興五金塑膠有限公司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案

2020年9月24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盛隆興五金塑膠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該公司3樓噴油房1處照明燈線路不防爆)。

其行爲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2020年10月29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3

深圳市鑫達輝軟性電路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存儲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案

2020年10月9日,坪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鑫達輝軟性電路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污水處理站藥劑倉(酸)入門左側處存放360Kg雙氧水,入門正前方處存放270Kg硫酸,雙氧水包裝桶和硫酸包裝桶均爲滿桶,雙氧水堆垛與硫酸堆垛間隔距離約11cm,不符合國家標準GB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第4.8條(雙氧水和硫酸可以配存,堆放時至少隔離2m)的規定。

其行爲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2020年11月23日,坪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04

深圳市恆鑫威五金電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類違法行爲案

2020年8月12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恆鑫威五金電子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未在有限空間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工礦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

2020年10月12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兩項違法行爲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罰款2萬元,合併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5

李某某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0年11月16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龍華區福城街道福民社區悅興路45號雅爾工業園執法檢查時發現,雅爾工業園二房東李某某未依法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2020年11月27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李某某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典型案件

06

羅湖區東曉街道“4·30”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處罰案

2020年4月30日8時50分許,羅湖區東曉街道太白路與東昌路交匯處粵海置地大廈建築施工總承包工程項目工地發生1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劉某死亡。經調查,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爲粵海置地大廈建築施工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未依法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劉某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也未如實記錄對劉某的安全教育培訓時長和內容;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嚴格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和施工方案對劉某墜落的結構柱預留洞口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也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作業現場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並消除引發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瞞報和謊報事故;破壞事故現場。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王某某作爲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負責人,事發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實際負責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發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消除引發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郭某作爲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發項目執行經理,事故發生後,組織安排相關人員瞞報、謊報事故情況,存在瞞報、謊報事故的行爲。其行爲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魏某作爲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發項目專業工程師,事故發生後,魏某組織安排工人清洗事發現場血跡,並安排工人在劉某墜落的結構柱預留洞周圍安裝定型化防護欄,存在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爲。其行爲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2020年11月13日,羅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處以23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負責人王某某處以12.5203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對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發項目執行經理郭某處以18.99575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發項目專業工程師魏某處以8.0502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7

蛇口街道海境界家園二期工程“6·2”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處罰案

2020年6月2日11時10分左右,在南山區蛇口街道海境界家園二期工程C棟,江蘇恆卓建設有限公司工人在進行中央空調冷卻水管安裝作業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2萬元人民幣。經調查,江蘇恆卓建設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針對性的冷卻水管安裝專項方案,未實施可靠的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冷卻水管吊裝過程中,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上下交叉作業的違章行爲;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江蘇恆卓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某,作爲該公司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江蘇蘇南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工人的違章作業;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江蘇蘇南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區經理常某某,作爲該公司在該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中央空調冷卻水管安裝單位作業現場的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工人的違章作業;對中央空調冷卻水管安裝單位進場作業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趙某某,作爲該公司在海境界家園二期工程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

2020年10月28日,南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江蘇蘇南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江蘇蘇南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區經理常某某處以3.67312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趙某某處以3.2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0年10月30日,南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江蘇恆卓建設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江蘇恆卓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某處以2.46324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8

李某某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0年5月19日19時30分許,民治街道華僑城創想大廈項目內一名廣告安裝工在安裝圍欄噴繪布時,不慎從約1.8米高的門式鋼管腳手架上墜至地面受傷,經醫治無效於2020年6月8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43萬元。經調查,深圳市誠信宇實業有限公司在廣告安裝施工過程中未監督、教育廣告安裝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

深圳市誠信宇實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未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護用品的事故隱患,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深圳華僑城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對建築包裝(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單位和人員及時整改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用品的事故隱患,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其行爲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2020年10月14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深圳華僑城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誠信宇實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處以1.90746 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0年11月3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誠信宇實業有限公司處以2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各生產經營單位

引以爲戒、警鐘長鳴

認真對照檢查,舉一反三

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切實加強安全管理

消除事故隱患

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

來源:深圳應急管理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