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快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破冰!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暫不強調業務“獨立”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鄒璐徽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破冰!

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作爲《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的配套性文件,《通知》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同時鼓勵其多樣展業: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

據銀保監會數據顯示,個人保險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國保險市場,之後人員隊伍發展迅速,逐漸成爲保險營銷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

針對當前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該文件旨在着力杜絕保險營銷組織層級,轉變保險營銷發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覈機制,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推動保險市場發展壯大形成一支更加專業化、職業化和穩定化的銷售人員隊伍。

具體來看,《通知》共六章25條細則,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條件標準、行爲規範、選拔機制、公司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規則。

一是明確基本屬性定位。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通知》規定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且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

二是嚴格條件標準。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準要求高於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在學歷上,《通知》規定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三是規範從業行爲。在個人保險代理人通行行爲規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規則要求和行爲規範。

《通知》一定程度上放開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範圍,指出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爲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此外,也可以授權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並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可聘請不超過3位的輔助人員,但不允許後者參與保險推介銷售工作。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以上規定鼓勵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

四是支持保險公司扶助舉措。從產品設計、授權管理、便利舉措等方面支持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多樣的扶助支持。

五是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全面落實執業登記、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培訓教育等監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職責。

六是加強監督管理。從加強非現場監管、信息披露、保險機構監管、人員行爲監管等方面明確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爲,嚴格對人員和所在公司實行“雙罰”。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爲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爲根本的佣金費用體系和考覈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爲的規範,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系列要求。

針對此前輿論熱議的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與成熟市場相相比之下的差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也對此做了回應。

他表示,成熟保險市場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獨立”一是體現爲沒有層級關係,二是體現爲可以同時爲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本《通知》將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其“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這是與成熟市場獨立代理人接軌的前提和基礎。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啓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着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等工作,支持有意願且風險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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