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億仿冒“樂高”案終審:主犯獲刑6年,罰款9000萬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長劉曉雲、知產庭庭長劉軍華、刑庭副庭長羅開卷組成合議庭審理,劉曉雲擔任審判長
仿冒“樂高”被起訴
2011年6月,李某創辦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致公司),經營玩具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在他的努力下,美致公司的經營狀況蒸蒸日上,不僅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玩具400多種,業務範圍也逐步拓展至AI機器人等高技術含量領域。
2015年起,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李某夥同閆某等8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複製樂高拼裝積木玩具產品,然後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
“好景”不長。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於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複製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
與此同時,《會計鑑定意見書》還顯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424萬餘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餘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關倉庫扣押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60萬餘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50萬餘元。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考慮部分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對閆某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後,李某、閆某、張某、王某、杜某、呂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嚴懲著作權犯罪
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樂高公司被侵權拼裝玩具是否屬於美術作品”“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是否正確”“本案是否屬於單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展開了辯論。
到底被侵權的樂高玩具是不是美術作品?經審理,上海高院認爲,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本案中,被侵權的拼裝立體模型共計663款,這些立體模型所承載的表達,均系樂高公司獨立創作,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拼裝完成的立體玩具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範疇。
至於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上海高院認爲,原判結合《會計鑑定意見書》及相關證據,認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爲3.3億餘元正確,應予確認。李某及其辯護人雖然提出原判未考慮銷售退貨和客戶返利情況,影響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但無證據證實,因此法院不予採納。
至於量刑問題,上海高院認爲,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李某等人的行爲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考慮到本案不僅給權利人的商譽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嚴厲懲處。一審法院結合部分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等作出原判,並無不當。
12月29日上午,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某等6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爲《3.3億仿冒“樂高”案在滬終審落槌!主犯獲刑6年!罰款9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