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攀枝花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了《攀枝花市涉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和《攀枝花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要點》。這爲攀枝花市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防止和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爲,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和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11月3日發佈的《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0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下稱“十四五”規劃《建議》)中提到,全面深化改革,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要努力實現的主要目標包括“公平競爭制度更加健全”。

“我市根據“十四五”規劃《建議》,制定了相應的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和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介紹,《辦法》暢通了投訴舉報的渠道。對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等方式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12345熱線、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可以實名投訴舉報,也可以匿名投訴舉報,受理機關應當爲投訴舉報人保密。

明確了投訴舉報的受理機關。投訴舉報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突出上級機關的領導和監督職能,向上級機關投訴舉報的,由上級機關負責受理;向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的,由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受理;同時向上級機關和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的,由上級機關負責受理。

規範了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對投訴舉報的受理、政策制定機關的答覆、覈查、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等,在受理條件、時限要求、材料要求、覈查原則、處理方式、文書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對不予受理、作出處理決定、提出處理建議或結束覈查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實名投訴舉報人。受理機關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因情況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的,經受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強化了執行整改的力度。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決定書或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根據相關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至受理機關。對受理機關的核查,政策制定機關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覈查行爲,或者拒絕整改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受理機關爲上級機關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受理機關爲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等反映情況;對構成行政性壟斷的,依法報送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反壟斷調查。 (楊承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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