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12月28日,滕州法院依法對張軍友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僞造公司印章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對張軍友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五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以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其餘七名被告人十一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單位滕州杏花村幹雜調味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騙取貸款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罰金一百二十萬元。被告單位滕州市杏花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犯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罰金二百七十萬元。被告單位滕州市堅邦國際地產有限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四十萬元。

該案於12月15日-18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由滕州法院3名法官與4名人民陪審員共7人依法組成合議庭,院長高鍵擔任審判長。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被告人在看守所通過遠程視頻接受審理。此案邀請了6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彰顯了滕州法院紮實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信心、打擊和震懾黑惡勢力犯罪的決心。

案情簡介

自2015年始,被告人張軍友爲確立權威,攫取非法利益,逐漸形成以其爲首,被告人馬滕、吳某某、魯某某、宋某某等人爲成員的惡勢力組織。該惡勢力組織成員相對固定,以滕州市杏花村市場、堅邦國際售樓處及工地等爲聚點,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單位滕州杏花村幹雜調味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滕州杏花村置業公司、滕州市堅邦國際地產有限公司,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張軍友等人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糾集他人多次實施隨意毆打他人,恐嚇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認爲

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軍友系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馬滕等人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滕州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滕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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