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冼旎文

蹦床公园是时兴的网红娱乐设施,但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游玩者,都得注意安全问题。柳州一名女童在蹦床公园玩耍时,忽然从绳网架设施洞口跌落,造成十级伤残。事后,蹦床公园的经营者与女童母亲均认为对方应对女童受伤负全责。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女童玩蹦床跌落骨折

柳州一家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一家商场内开设的蹦床公园深受小朋友的欢迎。2019年7月11日下午,家住柳州市城中区的6岁女孩粒粒(化名)在蹦床公园里玩耍时,忽然从绳网架设施洞口跌落受伤。

受伤后,粒粒在医院住院治疗2天,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7月28日至8月5日,粒粒再次住院治疗。

粒粒的母亲代女儿申请司法鉴定,对她本次伤残程度、后续医疗费用进行评定。司法鉴定结论为:粒粒本次受伤导致其伤残的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粒粒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克氏针已拔出,其左肘关节活动度与右肘关节比较,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没有后续医疗费用产生的客观依据。

粒粒的母亲认为,公司开设的蹦床公园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在该场所玩耍儿童受伤,公司应为此担责。与公司交涉未果后,粒粒的母亲以粒粒的名义,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复健人工费、整形磨皮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判令公司与粒粒的监护人签定协议:后期产生的矫形手术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却说,粒粒的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

一审:经营者赔偿6万余元

经查:公司在蹦床公园场地内张贴了《入园安全责任须知》:“蹦床公园适合3岁至45岁人群游玩。由于蹦床活动存在一定危险性,3岁以下儿童禁止进场游玩;身高1.4米以下(不含1.4米)的儿童必须有一名家长全程陪伴监护。携带儿童的顾客必须妥善监护所携儿童,随时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不得脱离监护,并保证所携儿童遵守安全须知。”

《入园安全责任须知》还指出了每一区域的游玩注意事项:“所有顾客必须按指示牌划分的区域进行游玩,游玩前请您务必进行热身运动,并遵从本蹦床公园所发出的语音或者告示及工作人员的指引安排。说明:A蹦床区:仅限3岁以上45岁以下人士游玩;B淘气堡区:仅限3-10岁人士游玩;C树网区:3-10岁人士游玩,成人或体重超过50公斤的顾客严禁攀爬;D攀岩区:仅限6岁以上45岁以下人士游玩,严禁从攀岩墙高处直接跳下,以免受伤。”

经审理,柳南区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经营娱乐活动场所,对场所内的人员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粒粒作为6岁儿童,在公司场地中树网区域玩耍,并无过错。根据双方陈述及视频内容,粒粒的监护人在树网架外陪同。根据照片显示,树网架仅适合儿童入内玩耍,而且《入园安全责任须知》中也明确树网区域仅限3岁至10岁儿童游玩,成人严禁攀爬,不应要求儿童的监护人进入树网架内跟随儿童玩耍。

柳南区法院指出,从双方对摔伤经过的描述,粒粒从绳网的洞口掉落至下一层,监护人难以预见设施原有的洞口会对使用者造成损害。监护人对粒粒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公司应对粒粒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向粒粒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经营者称都是监护人的错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诉请。

“粒粒事发时年仅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完全自我保护防范意识。粒粒母亲作为监护人,当时坐在树网区域场地以外看手机,没有陪同照顾粒粒,更没有交待公司工作人员看管粒粒。粒粒独自在树网区域玩耍,致使她从绳网的洞口掉落。树网区域只是成人不能攀爬,但没有限制监护人进入树网区域陪同照顾孩子。”公司说,粒粒的母亲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所有责任。粒粒事发当天住院治疗,医院明确告知,粒粒需要动手术。粒粒母亲自行放弃手术治疗,并且在没有相关医院转院证明,以及没有医院出具可进行民间治疗证明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出院进行民间治疗,导致粒粒骨折部位移位症状加重。公司在经营场地张贴《入园安全责任须知》,对顾客尽到告知义务,并在粒粒受伤后积极把她送往医院,尽到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粒粒的母亲称,正是因为公司的蹦床设施存在极大隐患,才导致女儿受伤。公司在场地周围放了一排座椅供家长休息。公司并未意识到设施存在极大隐患,也没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地内进行看管。事故完全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医生强调开刀进行手术治疗,存在长大后畸形的可能性,她才选择给粒粒采取了中医接骨、敷药、上夹板的保守治疗方法。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今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柳州市中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城、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作为娱乐活动的经营者,应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游玩的人员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主张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提示义务,告知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职责,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从事发时的视频看,周边没有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安排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向场地内游玩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柳州市中院指出,即使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不能完全免除管理人的责任。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确保娱乐场所、设施的安全性,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粒粒从绳网架设施洞口掉落并因此受伤,说明公司的游乐设施存在隐患。《入园安全责任须知》规定树网区限3岁至10岁人士游玩,成人或体重超过50公斤的顾客严禁攀爬。事实上,树网架内部空间狭小,仅适合儿童入内玩耍,不应苛求儿童的监护人进入树网架内贴身全程陪同。粒粒从绳网架设施洞口掉落到该设施内部的下一层,如非同在该设施内,无法提供有效保护。因此应认定粒粒及监护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公司应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

柳州市中院认为,无论哪种治疗方案,都存在一定风险,手术治疗也无法确保伤情能百分之百痊愈。如果手术治疗不存在风险,监护人理应会毫不犹豫选择手术治疗——毕竟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父母的心愿,此乃人之常情。进行保守治疗是监护人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后作出的艰难选择。保守治疗的效果不理想,并非监护人所能预料,应认定监护人对此不存在过错。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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