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廣西網記者 賴雋羣 通訊員 冼旎文

蹦牀公園是時興的網紅娛樂設施,但不管是經營者還是遊玩者,都得注意安全問題。柳州一名女童在蹦牀公園玩耍時,忽然從繩網架設施洞口跌落,造成十級傷殘。事後,蹦牀公園的經營者與女童母親均認爲對方應對女童受傷負全責。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健康權糾紛終於塵埃落定。

女童玩蹦牀跌落骨折

柳州一家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區一家商場內開設的蹦牀公園深受小朋友的歡迎。2019年7月11日下午,家住柳州市城中區的6歲女孩粒粒(化名)在蹦牀公園裏玩耍時,忽然從繩網架設施洞口跌落受傷。

受傷後,粒粒在醫院住院治療2天,被診斷爲左肱骨髁上骨折。7月28日至8月5日,粒粒再次住院治療。

粒粒的母親代女兒申請司法鑑定,對她本次傷殘程度、後續醫療費用進行評定。司法鑑定結論爲:粒粒本次受傷導致其傷殘的程度評定爲十級傷殘;粒粒左肱骨髁上骨折內固定克氏針已拔出,其左肘關節活動度與右肘關節比較,沒有實質性差異,因此沒有後續醫療費用產生的客觀依據。

粒粒的母親認爲,公司開設的蹦牀公園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造成在該場所玩耍兒童受傷,公司應爲此擔責。與公司交涉未果後,粒粒的母親以粒粒的名義,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賠償醫療費、陪護費、營養費、復健人工費、整形磨皮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萬餘元;判令公司與粒粒的監護人簽定協議:後期產生的矯形手術費由公司承擔。

公司卻說,粒粒的受傷與公司沒有關係。

一審:經營者賠償6萬餘元

經查:公司在蹦牀公園場地內張貼了《入園安全責任須知》:“蹦牀公園適合3歲至45歲人羣遊玩。由於蹦牀活動存在一定危險性,3歲以下兒童禁止進場遊玩;身高1.4米以下(不含1.4米)的兒童必須有一名家長全程陪伴監護。攜帶兒童的顧客必須妥善監護所攜兒童,隨時防範可能發生的危險,不得脫離監護,並保證所攜兒童遵守安全須知。”

《入園安全責任須知》還指出了每一區域的遊玩注意事項:“所有顧客必須按指示牌劃分的區域進行遊玩,遊玩前請您務必進行熱身運動,並遵從本蹦牀公園所發出的語音或者告示及工作人員的指引安排。說明:A蹦牀區:僅限3歲以上45歲以下人士遊玩;B淘氣堡區:僅限3-10歲人士遊玩;C樹網區:3-10歲人士遊玩,成人或體重超過50公斤的顧客嚴禁攀爬;D攀巖區:僅限6歲以上45歲以下人士遊玩,嚴禁從攀巖牆高處直接跳下,以免受傷。”

經審理,柳南區法院認爲,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經營娛樂活動場所,對場所內的人員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粒粒作爲6歲兒童,在公司場地中樹網區域玩耍,並無過錯。根據雙方陳述及視頻內容,粒粒的監護人在樹網架外陪同。根據照片顯示,樹網架僅適合兒童入內玩耍,而且《入園安全責任須知》中也明確樹網區域僅限3歲至10歲兒童遊玩,成人嚴禁攀爬,不應要求兒童的監護人進入樹網架內跟隨兒童玩耍。

柳南區法院指出,從雙方對摔傷經過的描述,粒粒從繩網的洞口掉落至下一層,監護人難以預見設施原有的洞口會對使用者造成損害。監護人對粒粒的受傷不存在過錯,公司應對粒粒的受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柳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司應向粒粒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萬餘元。

經營者稱都是監護人的錯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訴請。

“粒粒事發時年僅6歲,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完全自我保護防範意識。粒粒母親作爲監護人,當時坐在樹網區域場地以外看手機,沒有陪同照顧粒粒,更沒有交待公司工作人員看管粒粒。粒粒獨自在樹網區域玩耍,致使她從繩網的洞口掉落。樹網區域只是成人不能攀爬,但沒有限制監護人進入樹網區域陪同照顧孩子。”公司說,粒粒的母親有重大過錯,應承擔所有責任。粒粒事發當天住院治療,醫院明確告知,粒粒需要動手術。粒粒母親自行放棄手術治療,並且在沒有相關醫院轉院證明,以及沒有醫院出具可進行民間治療證明的情況下,自行選擇出院進行民間治療,導致粒粒骨折部位移位症狀加重。公司在經營場地張貼《入園安全責任須知》,對顧客盡到告知義務,並在粒粒受傷後積極把她送往醫院,盡到了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粒粒的母親稱,正是因爲公司的蹦牀設施存在極大隱患,才導致女兒受傷。公司在場地周圍放了一排座椅供家長休息。公司並未意識到設施存在極大隱患,也沒安排工作人員在場地內進行看管。事故完全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醫生強調開刀進行手術治療,存在長大後畸形的可能性,她才選擇給粒粒採取了中醫接骨、敷藥、上夾板的保守治療方法。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今年7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柳州市中院認爲,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城、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司作爲娛樂活動的經營者,應對在其經營場所內遊玩的人員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公司主張已盡了安全保障義務和安全提示義務,告知監護人要盡到監護職責,公司不承擔責任。但從事發時的視頻看,周邊沒有公司工作人員,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公司安排了必要的工作人員向場地內遊玩的人員提供安全保障。

柳州市中院指出,即使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也不能完全免除管理人的責任。作爲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應確保娛樂場所、設施的安全性,儘可能消除安全隱患。粒粒從繩網架設施洞口掉落並因此受傷,說明公司的遊樂設施存在隱患。《入園安全責任須知》規定樹網區限3歲至10歲人士遊玩,成人或體重超過50公斤的顧客嚴禁攀爬。事實上,樹網架內部空間狹小,僅適合兒童入內玩耍,不應苛求兒童的監護人進入樹網架內貼身全程陪同。粒粒從繩網架設施洞口掉落到該設施內部的下一層,如非同在該設施內,無法提供有效保護。因此應認定粒粒及監護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公司應承擔該案的民事責任。

柳州市中院認爲,無論哪種治療方案,都存在一定風險,手術治療也無法確保傷情能百分之百痊癒。如果手術治療不存在風險,監護人理應會毫不猶豫選擇手術治療——畢竟子女的健康成長是父母的心願,此乃人之常情。進行保守治療是監護人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後作出的艱難選擇。保守治療的效果不理想,並非監護人所能預料,應認定監護人對此不存在過錯。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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