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孫庭陽 | 北京報道

時任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海外業務部部長助理俞亮,因內幕交易被北京證監局罰沒1009萬元。他不服,狀告北京證監局和證監會,二審敗訴了。

昨天(12月28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俞亮訴北京證監局和證監會的二審裁決書,重現了他內幕交易華北高速(000916.SZ,目前已被換股合併至招商公路)的細節。

華北高速是招商局集團的控股公司,2015年至2017年運作併購重組交易。

俞亮當時職務是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海外業務部部長助理,他從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部長李某漢處獲知了內幕信息。俞亮的是李某漢的下屬,兩人的上下級關係已有相當長時間。

北京證監局查明,在華北高速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內,俞亮用手機和電腦下單交易,買入華北高速230萬元,獲利252萬元,構成內幕交易。北京證監局對他採取“沒一罰三”(沒收非法所得,處非法所得三倍罰款)的行政處罰,兩項合計1009萬元。他不服,起訴北京證監局和證監會,經過一審、二審後,他敗訴了。

俞亮買入時點與聯繫時點高度吻合(《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據公開信息整理)

據北京證監局處罰書披露,俞亮交易華北高速與他和李某漢的聯繫高度吻合。例如,俞亮2003年3月開立證券賬戶後,一直沒有交易過華北高速股票。在2016年3月1日至12日,俞亮與李某漢累計通話10次。在3月11日至17日,俞亮向股票賬戶轉入226萬元。3月14日至18日,俞亮累計買入華北高速49萬股。6月5日兩人通話2次,俞亮次日買入1萬股。

兩次合計,俞亮買入華北高速230萬元。

當年6月24日上午,華北高速臨時停牌、次日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一年後,即2017年6月28日,華北高速股票復牌,股價連續8個漲停。在復牌後,俞亮賣出了部分持股。

北京證監局複覈認爲,俞亮實際違法所得252萬元。鑑於違法事實,給予行政處罰。

俞亮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敗訴。俞亮還是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在證監會聽證會上、一審和二審的庭審中,俞亮的申辯理由都包括:此案內幕信息應爲“華北高速決定被招商公路吸收合併”,招商局集團公路業務整體上市目標並非內幕信息;李某漢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北京證監局沒有提供他與李某漢通話記錄,認定他從李某處獲知內幕信息證據不足。

北京證監局稱,招商局集團整合公路業務併購重組華北高速事項,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所述內幕信息。

一審法院認爲,“招商局集團作爲國有獨資大型企業集團,管理資產規模數萬億,其任何一個涉及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事項都會對證券市場產生重大的影響。招商局集團啓動公路板塊重組上市項目,而招商公路在境內參股的上市公司中,作爲第一大股東並控制董事會的僅有華北高速一家,通過重組華北高速實現上市顯然是優先選項。重組事項中形成的信息能夠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且處於保密階段,並不對外公開,因此屬於內幕信息。對於長期在招商局集團工作並具有證券交易經驗的股民而言,在重組項目啓動階段開始形成的信息已足以供其利用該信息作出買賣華北高速股票的判斷。”

二審法院認可一審法院這一結論。

並且,李某漢作爲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部長,基於身份職責,參加了2016年3月1日的“聽取公路業務重組整合工作彙報”的辦公會,當年3月15日的“集團公路業務重組上市啓動會”,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還有,關於俞亮提出北京證監局不能提供他和李某漢通話證據,一審法院稱,根據兩人“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對於調查人員關於通話情況的詢問,二人均承認或不否認相關時間段存在電話聯繫。而當事人的陳述也屬於證據,在自認時甚至具有更強的證明力。此種情況下即使無法提供通話記錄亦能夠證明俞亮與李某存在通訊聯絡的情況”。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北京證監局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依據正確、量罰適當、程序合法”,決定駁回俞亮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責編: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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