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法妞網友諮詢: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能終止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詹俊妮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基於對存在特定情形的勞動者的保護,《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作了一些例外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和第45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對於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詹俊妮律師補充: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更明確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所謂醫療期,根據原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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