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權利和義務,撫養費由父母雙方負擔。”因此,撫養費負擔者是父母雙方,父母離婚後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而另一方不與子女共同生活,所以父母雙方負擔撫養費的方式也就不盡相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直接供給食宿,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就需要供給金錢或生活物品,雙方的本質是相同的,但是,也不要認爲直接供給食宿的一方就沒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在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特殊情況而無力負擔子女的撫養費的情況下,不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負擔全部的撫養費,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這裏所謂的撫養費既包括金錢,也包括生活用品,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得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馬某生性懶散,終日無所事事,遊手好閒,與妻子張某結婚後生有一子,婚後妻子對馬某的懶散行爲甚是不滿,多次爭吵,希望能夠改變馬某的懶散行爲,張某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嘗試之後認識到天性是難以改變的,於是下定決心與其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兒子是由妻子張某撫養,馬某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費。

雙方離婚後,馬某破罐子破摔,終日遊手好閒以酒爲伴,生活過得一塌糊塗,妻子張某多次向馬某索要撫養費,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張某將馬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後經當地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馬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有關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的問題,在本案中,馬某與張某離婚後,對於子女撫養費問題已經有了約定,但是馬某並無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張某多次索要無果後,將其訴至法院。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會因爲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消除而有任何的改變而有任何的改變,馬某應當履行其作爲父親應當履行的扶養義務,由於其並不與其子共同生活,故要求其按月支付撫養費,因此,當地人民法院判決馬某按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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