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陝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對2020年以來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險違法行爲、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高危風險道路交通運輸企業進行了統計分析,現將十大危險違法行爲、十大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十大高危風險企業向社會公佈,廣大駕駛人要引以爲戒,抵制交通陋習,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掌握安全駕駛常識,安全文明駕駛。相關企業要切實落實企業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駕駛人教育管理,加強所屬車輛監管,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十大危險違法行爲

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前10位的違法行爲:

1、未按規定讓行,佔事故總數的16.5%;

2、無證駕駛,佔事故總數的 4.8%;

3、同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佔事故總起數的 3.5%;

4、超速行駛,佔事故總數的 3.2%;

5、醉酒駕駛,佔事故總數的 3.2%;

6、逆行,佔事故總數的 2.9%;

7、違法會車,佔事故總數的 2.5%;

8、違法變更車道,佔事故總起數的 2.3%;

9、違法超車,佔事故總起數的 2.2%;

10、酒後駕駛,佔事故總數的 1.5%。

十大典型道路交通事故

一、2020年1月8日12時30分許,駕駛人賀某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行至延安市安塞區沿河灣鎮高家峁政村桐溝村路段處,駛出公路南側墜入河槽。造成2當場死亡,2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受傷。事故原因:駕駛人賀某某駕駛機動車在積雪道路行駛不注意行車安全、行經下坡彎道路段處,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二、2020年2月24日11時04分許,何某某駕駛雪佛蘭小型轎車沿京昆高速由漢中向西安方向行至K1142+800m處左轉彎,向右側駛離行車道與水泥護欄碰撞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停於二車道處,車上乘員下車察看情況。29秒時,適逢趙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同方向在彎道超車後從第一車道向第二車道變道行駛過程中,發現情況,即採取制動並向左打方向避讓措施,因慣性作用致車輛側滑,半掛車右側將小型轎車和車外站立的4人碰撞。造成4人當場死亡,小型轎車駕駛人何某某受輕傷,車輛和道路設施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第一次事故,何某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導致單方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第二次事故,趙某某所駕車輛行車制動系統、輪胎技術狀況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超越前方車輛,超速行駛,觀察不周、措施不力。

三、2020年3月7日12時10分許,郭某某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乘坐5人)沿寶雞市太白縣桃川鎮路平溝村道由南向北下坡行駛至342國道路口向東右轉彎時,車輛向左發生側翻後滑行與342國道路北側防護墩發生碰撞,造成乘坐人4受重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2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制動技術性能不符合標準的無號牌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且違法載人。

四、2020年4月12日12時許,李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乘坐4人),由商洛市山陽縣楊地鎮雙嶺村銀臺組沿通組路駛往楊地鎮街道,行駛至銀臺組通組路蔣底院子處下坡左轉彎路段時,車輛失控駛出路右翻到低於路面約9.6米的斜坡上,致乘車人3人死亡,1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帶安全頭盔駕駛未註冊登記、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制動技術性能不良的三輪摩托車違法載人上道路行駛,途經急彎下陡坡路段時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2020年4月20日12時07分許,邱某駕駛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到漢中市洋縣境內上行線(西安往四川方向)1261KM+580M處時,與7輛車輛發生碰撞,致4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剎車失效。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降溫噴淋水箱水用完後,車輛長時間在高速公路長大下坡行駛,持續使用的制動系統長時間得不到降溫,高溫狀態下猛然使用剎車,直接造成剎車制動鼓裂損,剎車失效,致使車輛失去控制。2、駕駛人臨危應急處置不當。駕駛人發現剎車失效,在使用手剎無效後,並未採取其他避險制動的有效措施,而是由行車道變更到超車道行駛,並直接撞向在超車道慢行等待變道的車輛。事故的間接原因是:1、肇事車輛超載運行,致使車輛制動系統負荷加大、控制力降低。2、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掛車屬非法生產的不合格產品。3、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肇事車輛所屬單位天成百利公司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法人代表長期不履行職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覈合格上崗;安全管理人員、車輛衛星定位監控室監控人員配備不足,值守和工作制度執行不嚴格;對掛靠車輛掛而不管,對掛靠車輛購買、使用非法生產的不合格機動車失察失管,爲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爲和事故發生埋下隱患;對掛靠車輛駕駛人員等應當納入管理的人員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偏低。4、監管部門履職缺位。肇事車輛超載,途徑的多個收費站,均未履行超限檢查職責。5、道路施工等環境因素影響。事故路段爲長大下坡左轉彎路段,因金水河大橋k1262+150處(洋縣境內)更換橋樑伸縮縫施工作業,導致道路變窄,車道減少,通行能力降低。6、肇事車輛司機僥倖心理作祟。裝貨時故意多裝多拉,超過核載;該加水時未加水,致使水箱內的水用完後,無法給制動系統淋水降溫;在車輛剎車失效,並發現前方施工、導向標識等標識標誌以及車輛擁堵的情況下,仍不採取其他正確有效的避險制動措施,由行車道變更至超車道,並長時間在超車道行駛,致使事故後果擴大。

六、2020年5月25日22時50分許,常某駕駛陝ED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G6522西延高速由南向北139KM+200m處時,該車上傳動軸掉落於二車道內後,祁某某駕駛陝A6Q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和張某某駕駛陝A2XXXX小型普通客車與掉落在地上的傳動軸發生碰撞碾壓爆胎後停於應急車道,事故發生後,陝A6QXXX駕駛人及陝A2XXXX車上3人下車擺放危險警示標誌時,郝某某駕駛陝U31XXX小型普通客車發現前方事故車輛後,緊急採取制動,致車輛失控,與擺放警示標誌的人員及陝A6Q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2人不同程度受傷、3車不同程度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一是駕駛人郝某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違法超速行駛,且對路面狀況觀察不夠,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常某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七、2020年7月12日14時56分許,馬某某駕駛重型“東風”牌半掛車沿包茂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412km+800m匝道口處(即靖邊縣張家畔辦事處路段)與同向行駛於其前方王某某駕駛的 “豐田”牌小型轎車(實載3人)尾部發生碰撞,造成“豐田”牌小型轎車2人死亡,1人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一是駕駛人馬某某3年內違法記錄31條,日常安全意識淡薄,駕駛制動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重型半掛車,未與前車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且發現險情未採取制動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王某某駕駛車輛未提前進入出口匝道,車輛在行車道內低速行駛,是導致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八、2020年7月28日22時30分許,胡某某駕駛三輪汽車(車廂內載7人),由安康市旬陽縣甘溪鎮大嶺臺村駛往甘溪鎮施家坡村,行駛至甘溪鎮施家坡村五組道路K0+410處,車輛後溜墜至崖下,致7死亡,1受傷。事故原因:胡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車輛處於滿載狀態下在上坡時因坡度變大導致車輛動力不足,在換檔過程中車輛失去動力,並且未及時有效制動,導致車輛後溜,掉落懸崖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九、2020年8月25日凌晨1時10分許,張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扶楊眉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扶風縣召公鎮召光村十字,與由西向東行駛寶雞市扶風縣召公鎮作裏村晁某某小轎車(駕乘3人)相撞,造成小轎車內司乘人員3人當場死亡。事故原因:一是晁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標誌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張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十、2020年11月22日12時32分許,康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志丹縣駛往延安方向,行駛至G341國道1358km+550m磚窯灣鎮楊圪嶗村路段時與相向行駛何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導致小型轎車駕駛人當場死亡、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3人受傷及車輛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一是事故路面局部結冰,康某某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超速行駛、佔道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何某駕駛機動車時接打電話,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時採取有效制動措施降低車速,加重了事故的嚴重程度,是導致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鄭長春)

來源:人民週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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