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首次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

近年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被屢次提及,並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民警合法權益。

2018年12月19日

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簽署公安部第153號令,正式發佈《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並於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

2020年1月10日

公安部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的有關情況。

2020年8月10日

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代表國務院報告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時說,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今年8月10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就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代表國務院報告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時說,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趙克志說,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受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多起性質惡劣的襲警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社會各界紛紛呼籲嚴懲此類犯罪。暴力襲警嚴重衝擊法律底線,損害黨和政府權威,嚴重影響民衆安全感,也嚴重傷害廣大民警的職業榮譽感。

趙克志說,雖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但尚不足以對暴力襲警行爲形成有效震懾。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爲嚴懲襲警行爲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

看看戰友們怎麼說的吧!

公安戰友:“在海一方

對設立襲警罪,基層一線的民警普遍表示歡迎,普通羣衆遵紀守法,所以影響也不大。那些上躥下跳,惶恐不安反對的基本上是刷存在感的“磚家”“鍵盤俠”,甚至是“推牆黨”和違法犯罪分子。

襲警罪到底好不好,爭論再多也沒意思,具體還要用事實說話,看“療效”!

公安戰友:原浙江省仙居縣公安局民警王奕佳:

一個襲警罪,基層各界呼籲了幾十年,每年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相關議案,但始終無法實現,這便成了紮在所有基層民警心中最柔軟的地方一根刺,一個最不願觸及的話題。趙部長是第一位正式提出建議的公安部長,說出了我們基層的所想所盼。無論最後結果如何,我們都爲有您這樣的部長而感到驕傲!

公安戰友:網民“無常無我”:

相信襲警罪的設立,不僅對保護民警人身安全,樹立執法權威有推動作用。更能推動“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理念的深入人心,讓羣衆多些配合,有理事後申辯。

基層法官:

妨害公務案件普遍判決畸輕,往往起不到很好的社會示範效果,最近甚至發生了執勤交警被犯罪分子故意用車碾死,僅僅獲賠4萬的事情發生,讓犯罪分子更加肆無忌憚,讓全國民警寒心。只有設立單獨襲警罪,才能真正讓一線民警不再流血流汗又流淚,才能讓公安隊伍留得住人,發揮最大的職能

普通羣衆:

以前一個警察一把槍一根麻繩就能抓回來一串十幾個犯罪分子,現在十幾個警察都未必控制得了一個耍潑的老婦。並不是犯罪分子變強了,而是對警察的保護太少,套在警察身上的緊箍咒太多了!你說納稅人養一個警察划算還是養十幾個警察划算?襲警罪,這寫在刑法裏的三個字,能夠節約的不僅是價值百億的行政成本和裝備採購費用,甚至是撫卹金,更是每年四百多箇中國警察的生命!

律所律師:

任何法律都只能做到相對平等,而不是絕對平等。絕對平等的規定,很難突出警察的職業特殊性。人大代表、法官、稅務人員等其他國家公務人員若在履行職責時遭到不法分子襲擊,可以向警察尋求保護;那麼當警察自己遭到不法分子襲擊的時候,應該向誰去尋求保護呢?因此,警察作爲社會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作爲法律權威最直接的代表者,理應受到必要的、特殊的法律保護。

“襲警罪”設立背景介紹:

縱觀世界各發達國家,單獨設立襲警罪的國家比例約佔70%,多爲英美法系。

在美國這樣一個有3億人口且私人槍支氾濫的超級大國,平均每年因公殉職的警察僅163人,日本平均每年因公殉職的警察僅10人左右,且大部分是由於交通事故和自然災害的原因死亡,德國平均每年因公殉職的警察僅6.8名。通過進一步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到,上述國家都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來保證警察的執法權益和絕對權威。

各國的刑法對於襲擊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爲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將威脅、襲擊、傷害、殺害警察的行爲規定爲獨立的犯罪,具有“襲警罪”這一獨立的罪名。採用這類立法方法的主要爲英、美、法國家。

其中,美國聯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對於襲警犯罪的規定尤其詳盡。根據美國刑法的一般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對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人員進行任何形式的威脅、襲擊和傷害,不得接觸警察的身體,而所謂的威脅既包括口頭語言上的威脅,也包括具體行爲的威脅,甚至威脅警察的直系親屬也構成同樣的犯罪。部分州的刑法規定,對於襲擊警察造成傷亡的犯罪可以適用死刑。

英國警察法集中規定了5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澳大利亞法律規定,警察在正常的執法過程中,當事人辱罵警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悉尼奧運會期間,澳大利亞一名男子因向一警察丟棄一片廢紙而被控“襲警罪”遭到逮捕。

《日本警官執行職務法》第7條規定:警官爲了逮捕犯人或防止犯人逃走,或者爲了制止犯人抵抗的需要,在認爲有相當理由的場合,按照事態,在合理判斷的必要限度內,可以使用武器。如果有充分理由懷疑該人犯有重罪,包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相當於3年以上監禁,並對警官執行公務抵抗或企圖逃走時,如果犯罪分子以暴力反抗警察的執法活動,就可能被警察當場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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