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篇1260條,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作爲民事主體法律的“工具箱”,對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了全面系統性的評判準則。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會給你的婚姻家庭、財富管理帶來哪些影響?

01

婚姻與家庭“離婚冷靜期”備受關注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一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如何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共有財產和共有債務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有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通過後,保險理賠金的歸屬引起了很高的關注度。對於“人身受到損害的賠償或補償”這一概念,不僅包括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補助費,還包括罹患重疾獲得的保險金。在舊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表述重疾險給付的保險金到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民法典》將這一概念確定下來,明確了“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爲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新增了“投資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針對保險產品來說,我們常見的年金險可能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年金險的分紅即算作投資的收益部分,同時,保單的現金價值也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地增加,增值的部分也算作收益。此外,在婚前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基金、股票、信託產品,這些金融理財產品在婚後的投資收益也會變成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按照《民法典》對於共同債務的劃定方式,若夫妻一方購買的意外險或者壽險理賠金受益人爲配偶,雖不屬於遺產,但當配偶追認債務時,理賠金就會作爲配偶的責任財產,是可以被法院執行償還債務的。

越來越“人性化”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條規定承認了女性在家務勞動上的價值,並且家務勞動經濟補償不再像過去的老婚姻法,要求以夫妻AA制(即約定分別財產制)爲前提,無論夫妻之間是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如果發生這種情形的話,那麼從事家務勞動比較多地一方向另外一方就可以請求補償,而且這份經濟補償是在離婚財產分割之外的補償。

這條修法在實際應用當中未見得能高概率使用,但是它會帶來一個巨大的價值宣導性意義,會使得更多的男性認識到妻子在家裏從事家務勞動的重要性,家務勞動也在爲家庭創造經濟價值,和丈夫在外面打拼爲家掙錢是一樣的重要。

02

遺產繼承與財富傳承

遺產繼承一直是一個爭議不斷的問題,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種安慰,但也可能成爲親人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因遺產繼承鬧得形同陌路的情況時有發生,親人之間對簿公堂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數。

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新規定

變化一:擴大代爲繼承的範圍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擴大到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避免因出現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導致遺產收歸國有,加大了對私產的保護

變化二:增加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有效遺囑

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均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且打印遺囑需遺囑人與見證人每頁簽字並標明年、月、日,而錄像遺囑需在錄像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變化三:刪除遺囑公證優先條款

《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願變更遺囑而無需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遺囑變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遺囑的不確定性,容易引發遺囑相關的糾紛。

變化四:新增繼承權喪失的規定

《民法典》第1125條對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來的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增加了“隱匿”二字。另外明確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的,也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變化五:增加寬宥制度,給被繼承人改過的機會

《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即使繼承人出現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但是悔改的,通過被繼承人的寬恕使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保障其對自身財產分配的權利,同時也是對親情的維護,給予繼承人改過的機會。

變化六:增加遺產管理制度

《民法典》第1145條至第1149條規定: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避免爭議;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可擔任遺產管理人;詳細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權利,確保遺產得到妥善處理,有效維護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建議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明確遺囑管理人,可以是某個繼承人、也可以是幾個繼承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遺囑管理人可以收取報酬。

變化七:遺產範圍擴大包括虛擬財產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只要是自然人的合法財產都可以被繼承,包括虛擬財產。

變化八: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將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的扶養人擴大到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也就是說老年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扶養人,更加有利於保護老年人利益。

《民法典》中將遺產的範圍擴大,只要合法、法律不禁止繼承的財產,都是遺產。遺產的範圍更加清晰、繼承更加明確。在遺產繼承中,尤其是高淨值人羣可以利用保單等方式將家庭財富定向傳承給下一代,提前做好相應的稅務規劃,還能避免因繼承而連帶的債務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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