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修改<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增加了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刪除失信名單的規定。

《修改決定》明確指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也就是說,以後符合這兩種情況,“老賴”的失信記錄就會被撤銷:

1、法院在網絡上查詢2次後,沒有發現“老賴”有財產

2、債權人自己無法提供“老賴”的財產證明

新規修改成“老賴”保護法?

相信很多債權人都有所體會,之所以會“執行難”,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老賴”慣會藏匿、轉移財產。

以後只要查詢不到對方的資產就可以刪除名單,是不是就代表着:只要“老賴”以法院難以查詢的方式轉移的財產,那即使登上了失信名單,也可以在後續申請刪除?

網友:不支持!

新規出臺後,很多網友表示:既然有了“失信名單”這一懲戒措施,那麼就應該保障該名單的效力!“不隨意刪減名單”應該是不能觸碰的底線。

“老賴”失信名單刪除的方式,只應有兩種!

第一種:對方完全履行生效判決登失信榜是因爲拒不執行,完全履行之後當然也應該下榜,這個很符合常理。

第二種:法院決定作出錯誤,糾正對於真正無財產可執行的“老賴”,我們既然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上訴、再審、重審制度,這個登榜的決定當然也可以去申訴,如果所謂查詢到的“財產”信息是過期無效的,或者是查詢期間出現了失誤從而導致登榜,那麼應該給他們這個申訴的權利。

但也應該是債務人進行上訴申請,而不是法院兩次查無信息就主動撤銷其失信記錄。

除此之外,不該給所謂的登榜後既不還款,網絡查詢兩次沒有可執行財產的人,就予以下榜。

律師解答:刪除失信後,債務仍在!高消費仍將受限!

關於這條規定,很多債權人關心的問題是:

刪除後,法院是不管了嗎?對方是不用還錢了嗎?

小編諮詢到律師劉啓,對方表示:目前確實有這條規定,但是刪除失信後並不意味着“老賴”可以直接從債務中全身而退,一旦發現財產後會繼續恢復執行,並且對方仍然不能有《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所列消費行爲,包括乘坐高鐵、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所以想要正常生活不受限制,還錢依舊是“老賴”的唯一選擇!

“老賴”確無財產將被刪除失信,你的看法是什麼呢?留言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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