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医保局、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切实提高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1 补助范围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自付超过大额医疗费用超付标准及以上部分给予补助。

包含经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分担、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以及医用耗材定额内个人先行自付部分(不含目录外医疗费用和超限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超定额医疗费用)。

2 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进入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85%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分段补助、按次结算,具体分段报销标准如下:6000元(含)~24000元(不含)报销75%;24000元(含)~40000元(不含)报销80%;40000元(含)~56000元(不含)报销85%;56000元(含)~72000元(不含)报销90%;72000元(含)以上报销95%。

3 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含异地居住期间、转诊、外出突发疾病等)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享受时间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减少一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比例降低3%。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再进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进行报销。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

编辑:刘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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