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11月28日15时50分许,董某驾驶豫S6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头乡任营路口时,碰到韩某驾驶的皖KMX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董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董某吹气测试值为217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20年11月3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董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6.92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董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二、2020年11月28日21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四轮机动车沿乌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彩虹桥北侧时,与向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王某某吹气测试值为113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20年11月3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51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王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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