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投资方在虹口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知情权诉讼,并在一审与二审之中,获得胜诉。同时,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要求履行股东知情权。

投资方于2018年2月,一次性汇入200万人民币到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期,对于公司资金流向去处不明。目前,法人顾宁宁或存在刑事案件的部分证据,已经和警方初步交流。

同时,投资方预期,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顾宁宁,可能会存在做假账,与其他犯罪行为,面临刑事风险。特此,在投资方提醒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生计公司,如果与顾宁宁存在做假账,也会面临刑事风险。

做假账属于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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