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投資方在虹口人民法院起訴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知情權訴訟,並在一審與二審之中,獲得勝訴。同時,虹口區人民法院對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強制執行,要求履行股東知情權。

投資方於2018年2月,一次性匯入200萬人民幣到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後期,對於公司資金流向去處不明。目前,法人顧寧寧或存在刑事案件的部分證據,已經和警方初步交流。

同時,投資方預期,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顧寧寧,可能會存在做假賬,與其他犯罪行爲,面臨刑事風險。特此,在投資方提醒上海摩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生計公司,如果與顧寧寧存在做假賬,也會面臨刑事風險。

做假賬屬於違反會計法相關規定的行爲,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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