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阿里遭反壟斷調查,螞蟻再被監管約談。

2020年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爲立案調查。

同日,央行官網發佈通知公告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於近日約談螞蟻集團,督促指導螞蟻集團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落實金融監管、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要求,規範金融業務經營與發展。

毋庸置疑,阿里在電子商務、螞蟻集團在互聯網金融等業務領域,都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優勢,不排除在特定領域已經構成“市場支配地位”。

一旦濫用了這種“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爲,就會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並對創新產生較大的阻礙。

因此,從鼓勵市場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角度來看,阿里巴巴以及螞蟻集團被調查或約談,也算是監管部門正當履職的必然結果。

值得關注的是,表面上看,已公開的監管壓力,似乎都集中在阿里巴巴身上。

但事實上,與阿里巴巴體量相當或類似的平臺型企業,不論是騰訊(即時通訊領域),還是美團(外賣領域),抑或是攜程(機票預訂領域)等其他平臺,都需要對照法律規定,按照監管要求,加強自身業務合規性自查自糾和反思。

否則,反壟斷的“利劍”下一個斬向的必然是那些“不爲所動”、“不以爲然”的平臺型企業或公司。

“二選一”並非阿里巴巴專屬

所謂“二選一”,主要是平臺對入駐商家的限制性要求,尤其是在類似“雙十一”、“六一八”等網絡集中促銷期間表現強烈。

在電商領域,“二選一”的具體表現,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在特定期間,商家必須在特定平臺提供唯一特定優惠價格,即價格獨家;2)在特定期間,商家必須在特定平臺唯一提供特定商品,即商品獨家;3)在特定期間,商家必須在特定平臺唯一開設店鋪等,即合作獨家。

應該說,如果這種“獨家合作”,是商家主動提出,換取平臺的特殊扶持或資源支持,那麼,判定平臺構成強迫商家“二選一”,可能並不恰當。

相反,如果是平臺方提出,那麼,這種行爲的性質就有所不同了。

在各大平臺早期競爭階段,“二選一”是各大平臺形成核心競爭優勢,搶佔用戶和市場份額的重要競爭手段,也可理解爲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當任何一家平臺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定程度,或者市場集中度達到一定比例,成爲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那麼,繼續採取相關競爭手段,就會出現“大者恒大”、“強者恆強”的趨勢,導致市場競爭失衡,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降低市場活力,甚至是扼殺創新。

可以說,同樣是“二選一”,五年前可能不會被認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五年後就有可能會被認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其核心的邏輯,還是在於這種“二選一”是否發生在已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型企業或公司身上,且是按照平臺型企業一方主觀意願引導實施。

而回到“二選一”問題來看,除去電商領域,類似美團所處的餐飲外賣領域,可能多少都存在類似的情形,那麼,在經歷這麼多年發展之後,這些平臺是否也涉嫌壟斷?

這可能是需要各大平臺和監管部門共同關注的問題。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的目的是“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有損市場公平競爭,有損消費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具有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做法,都是《反壟斷法》“劍指”的對象所在。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是反壟斷重點打擊行爲表現所在。

反壟斷不止是反“二選一”

2020年11月10日,爲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爲,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就“壟斷協議”而言,在《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中,壟斷協議細分爲橫向、縱向、軸輻協議及協同行爲

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問題,《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將其細分爲:不公平價格行爲、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差別待遇和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可以說,對照《反壟斷法》和《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來看,阿里巴巴因被舉報“二選一”而遭遇反壟斷調查。

而對於類似微信中的外鏈分享限制以及捆綁QQ瀏覽器行爲等做法,都具有明顯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傾向或嫌疑。

此外,對於互聯網經濟領域,或平臺經濟領域較爲多發的併購問題,也是反壟斷的重點領域所在。

2020年12月1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儘管阿里巴巴、閱文和豐巢都領到了“罰單”,但是,相關部門的調查結論爲“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於已經發生的各類併購,不論是網約車領域的滴滴併購快的、優步中國等系列併購案,抑或是共享單車領域的美團併購摩拜等併購案,最終調查結論有可能也是“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但是,作爲參與併購的一方,不能以自評、自估不構成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而拒不申報,而是應該在發生併購行爲前,主動向相關部門進行申報,接受審查。

由此可見,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之風,只會風力越來越大。而對於中小微企業來說,這勢必會讓他們看到更多希望。

因爲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憑藉資本實力衝動擴張的“手腳”被束縛之後,一些新模式、新業態或新技術,也才能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而不是始終籠罩在巨頭的陰影下,不是被平臺型巨頭併購,就是被平臺型巨頭擠壓,最終只能“銷聲匿跡”。

反壟斷是保持市場活力的利器

應該說,過去十多年間,我國互聯網經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

監管部門對於互聯網經濟模式或平臺型經濟發展,總體上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鼓勵、促進多於監管、處罰,呵護多於苛責。

但是,必須看到,伴隨平臺型經濟做大做強,在商業逐利背景下,以阿里巴巴、騰訊等爲代表的平臺型經濟模式,通過併購等方式,實現業務邊界不斷擴張,極大的擠佔了小微型創業創新企業的市場空間,成爲一種遏制創新的“天花板”。

而在反壟斷執法領域,互聯網經濟或平臺型企業,一直遊離在執法之外,基本沒有遭遇過反壟斷執法“困擾”。

如今,多個平臺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行爲遭遇處罰,阿里巴巴因“二選一”遭遇反壟斷調查,這對外釋放出強烈的市場“信號”。

一方面,表明我國反壟斷執法進入新階段,互聯網經濟或互聯網領域不再是例外空間。

另一方面,以阿里、騰訊、美團、攜程等爲代表的平臺型經濟監管將日趨嚴格,對於類似併購、重組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爲,將會遭遇更加頻繁和嚴格的反壟斷“拷問”。

當前,我國正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更需要激發市場活力和創新精神。

反壟斷執法力度的加強,將發揮較強的市場“指揮棒”效應,不僅將引導平臺型經濟做好投資佈局,更多投向基礎創新、原始創新領域,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還將形成全新公平競爭秩序,進一步激活創業創新活力,促進市場更加健康可持續發展。

如今,不論放眼全球反壟斷趨勢,抑或是國內新發展階段需要,反壟斷已經迎來一個全新時期。

阿里巴巴已經遭遇反壟斷拷問,那麼,如果騰訊、美團甚至是滴滴等平臺型企業,如果不及時調整自身的策略或做法,誰能斷定下一個就不是他們?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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