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惠泰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1,667.00萬股,無老股轉讓

二、發行價格:74.4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四、市盈率:61.61倍(每股收益按2019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五、市淨率:3.31倍(按每股發行價格除以發行後每股淨資產)

六、發行後每股收益:1.21元(按2019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七、發行後每股淨資產:22.50元(以2019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加上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淨額之和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八、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124,124.82萬元,全部爲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於2021年1月4日出具了《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21]第ZA10001號)。經審驗,截至2021年1月4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幣普通股A股16,670,000股的公開發行,每股發行價格爲人民幣74.46元,股款以人民幣現金繳足,募集資金總額計人民幣124,124.82萬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稅承銷及保薦費用以及其他發行費用後,淨募集資金爲總額人民幣115,071.78萬元。

九、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

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費用合計9,053.04萬元。根據《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21]第ZA10001號),發行費用包括:

單位:萬元

注:上述費用均爲不含增值稅金額。發行上市手續費等費用包含本次發行的印花稅。

十、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募集資金淨額:115,071.78萬元

十一、發行後公司股東戶數:17,959戶

十二、超額配售選擇權情況:本次發行未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第五節 財務會計情況

立信會計師對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利潤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進行了審計,對上述報表及其附註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信會師報字[2020]第ZA15516號)。上述財務數據已在本公司招股說明書進行披露,本上市公告書不再披露,投資者欲瞭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本公司招股說明書。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的2020年9月30日的合併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2020年1-9月的合併及母公司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財務報表附註進行了審閱,並出具了《審閱報告》(信會師報字[2020]第ZA15811號)。相關財務數據已在招股意向書附錄及招股說明書“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之“十三、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中進行了詳細披露,投資者欲瞭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意向書附錄或招股說明書,本上市公告書不再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

基於公司目前的在手訂單、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環境,公司預計2020年全年營業收入約爲46,614萬元至49,498萬元,同比增長約15.39%至22.53%;預計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約爲9,203萬元至10,957萬元,同比增長約11.45%至32.70%;預計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爲8,551萬元至10,306萬元,同比增長約6.13%至27.90%。上述2020年全年預計財務數據爲公司初步覈算數據,未經會計師審計或審閱,且不構成盈利預測。

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日,公司整體經營狀況正常,主要原材料的採購情況、主要產品的銷售情況、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構成情況、稅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爲規範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已與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專戶存儲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及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具體情況如下:

二、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聯繫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中信證券大廈19層

保薦代表人1:姓名:孫炎林

聯繫電話:0755-23835330

保薦代表人2:姓名:褚曉佳

聯繫電話:021-20262066

三、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事件,具體如下:

1、本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經營狀況正常。

2、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原材料採購價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式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3、除正常經營活動所簽訂的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5、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6、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7、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8、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9、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本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11、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12、本公司未召開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13、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作爲惠泰醫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人,中信證券承諾,本保薦人已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覈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履行了相應的內部審覈程序。

經覈查,本保薦人認爲,惠泰醫療專注於電生理和血管介入醫療器械研發、生產、銷售,產品管線涵蓋電生理、冠脈、外周血管等介入治療重點領域,是以自主知識產權醫療器械研究和開發爲核心,集研發、生產、營銷爲一體的高科技企業。惠泰醫療已構建了完整業務體系,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相關核心技術權屬清晰,且具有先進性;惠泰醫療建立了成熟的研發體系,具有高效的創新機制與安排,及穩定的核心技術人員;惠泰醫療具有較強的產業化能力,將技術成果有效轉化成爲經營成果,在研品種面向發達市場,具有較強競爭力,報告期內業績增長迅速,具有較強的持續盈利能力。

惠泰醫療屬於重點推薦的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符合《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等法規中對於科創板企業的定位要求。惠泰醫療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發行人的經營發展戰略,能夠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有利於推動發行人持續穩定發展。因此,本保薦機構同意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予以保薦。

二、爲公司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具體情況

中信證券爲惠泰醫療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爲孫炎林、褚曉佳,具體情況如下:

孫炎林:男,現任中信證券投資銀行管理委員會高級副總裁,保薦代表人,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管理學碩士。2015年加入中信證券,擁有超過10年投行工作經驗。曾就職於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招商證券投資銀行總部。曾作爲現場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蔘與衛信康IPO、金域醫學IPO、廣藥白雲山重大資產重組、科信技術IPO、新產業生物IPO、飛亞達公司債等項目,作爲項目核心成員參與華海藥業非公開、通富微電非公開、可立克IPO、廣發證券公司債等項目。

褚曉佳:女,現任中信證券投資銀行管理委員會醫療健康行業組總監,保薦代表人,管理學碩士。2008年加入中信證券,擁有12年的醫療健康行業投行工作經驗。曾作爲項目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參與了振德醫療IPO及再融資、優科生物IPO、藍帆醫療再融資、華海藥業再融資、九洲藥業再融資、艾力斯藥業私募股權融資等項目,作爲核心成員參與飛科電器IPO、京運通IPO、美的電器再融資、上海萊士重大資產重組、中國聯通重大資產重組等項目。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承諾

1、作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成正輝、以及作爲公司共同實際控制人的成靈承諾:

(1)自本次發行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於本次發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次發行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A股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爲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則本人於本次發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上述收盤價格指公司A股股票經調整後的價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股份減持的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發行價。若在本人減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減持價格應不低於經相應調整後的發行價。

(4)在上述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在滿足股份鎖定承諾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間接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本人出於任何原因離職,則在離職後半年內,亦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規範誠信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如實並及時申報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6)本人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的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

(7)在本人持股期間,若股份鎖定和減持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發生變化,則本人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8)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除公司實際控制人外,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徐軼青、戴振華、胡旭波、韓永貴、龔蕾、蔣亞超、代光榮、Yuchen Qiu、劉芳遠和王衛承諾:

(1)自本次發行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於本次發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次發行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A股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爲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則本人於本次發行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上述收盤價格指公司A股股票經調整後的價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股份減持的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發行價。若在本人減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減持價格應不低於經相應調整後的發行價。

(4)上述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在滿足股份鎖定承諾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間接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本人出於任何原因離職,則在離職後半年內,亦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規範誠信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如實並及時申報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6)在本人持股期間,若股份鎖定和減持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發生變化,則本人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7)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除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股東啓明維創、QM33、深圳惠深、啓華三期、啓明融科、啓明創智、南通富星、益一新、東證慧象、程凡、東證富象、南通惠圳、啓明融盈、南通惠市、南通惠惠和黃政承諾:

(1)自本次發行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本企業於本次發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業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關於股東持股及股份變動(包括減持)的有關規定,規範誠信履行股東的義務。在持股期間,若股份鎖定和減持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發生變化,則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3)若本人/本企業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本企業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4、公司核心技術人員韓永貴、Yuchen Qiu和張勇承諾:

(1)自本次發行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後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於本次發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在上述鎖定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3)本人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關於股東持股及股份變動(包括減持)的有關規定,規範誠信履行股東的義務。在持股期間,若股份鎖定和減持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發生變化,則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4)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成正輝及共同實際控制人成靈承諾:

(1)持續看好公司業務前景,全力支持公司發展,擬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鎖定期內,將不會出售本次發行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減持前提:如果在鎖定期滿後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後逐步減持,且不違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3)減持價格: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股份減持的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發行價,每次減持時,應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減持的數量、方式、減持價格區間、減持時間區間等。若在本人減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減持價格應不低於經相應調整後的發行價。

(4)減持方式:減持方式包括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及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減持。

(7)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啓明維創、QM33和深圳惠深承諾:

(1)持續看好公司業務前景,全力支持公司發展,擬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鎖定期內,將不會出售本次發行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減持前提:如果在鎖定期滿後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後逐步減持,且不違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3)減持價格:本企業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在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股份減持的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發行價;同時,本企業在作爲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期間每次減持時,應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減持的數量、方式、減持價格區間、減持時間區間等。若在本企業減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本企業所持A股股票的減持價格應不低於經相應調整後的發行價。

(4)減持方式:減持方式包括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及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減持。

(7)若本企業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企業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就穩定股價措施作出承諾如下:

1、啓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內,每年首次出現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如果因公司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下同)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每股淨資產=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公司股份總數,下同)時,爲維護廣大股東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司股價穩定,公司將啓動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

2、穩定股價預案的具體措施及順序

當啓動穩定股價預案的條件成就時,公司及相關主體將選擇如下一種或幾種相應措施穩定股價:

(1)公司回購股票

公司爲穩定股價之目的,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向社會公衆股東回購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應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衆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

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公司董事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董事會上投贊成票。

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該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就該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

公司爲穩定股價進行股份回購時,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2、單次回購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單一會計年度累計回購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2%;3、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的總額。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當下列任一條件成就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1、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准;2、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3、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3個月內啓動穩定股價預案的條件被再次觸發。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爲穩定股價增持公司股票時,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次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其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所獲得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10%;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一會計年度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累計不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所獲得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30%。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在增持計劃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當下列任一條件成就時,在公司領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3個月內啓動穩定股價預案的條件被再次觸發。

有增持公司股票義務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爲穩定股價增持公司股票時,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2、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不少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稅後薪酬總和的10%,但不超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稅後薪酬總和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義務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增持計劃完成後的6個月內將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來若有新選舉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且其從公司領取薪酬的,均應當履行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3、穩定股價措施的啓動程序

(1)公司回購股票的啓動程序

1)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公司回購股份啓動條件觸發之日起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回購股份的決議;

2)公司董事會應在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併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3)公司應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履行相關法定手續之次日起開始啓動回購,並在9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4)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後,應在2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回購的股份按照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方式處理。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的啓動程序

1)公司董事會應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條件觸發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發佈增持公告;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作出增持公告並履行相關法定手續之次日起開始啓動增持,並在9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4、穩定股價預案的終止條件

自公司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則視爲本次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已公告的穩定股價方案終止執行:

(1)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2)公司繼續回購股票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將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

(3)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且其未計劃實施要約收購。

5、約束措施

(1)公司將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在本預案承諾簽署時尚未就任的或者未來新選舉或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關於股價穩定措施的相應承諾。

(2)公司自願接受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等有關主管部門對股價穩定預案的制訂、實施等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在啓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1)若公司違反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中的承諾,則公司應:①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並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②因未能履行該項承諾造成投資者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2)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中的承諾,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①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其他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並提出補充承諾或者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後延長六個月,並將其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從公司分得的稅後現金股利返還給公司。如未按期返還,公司可以從之後發放的現金股利中扣發,直至扣減金額累計達到應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從公司已分得的稅後現金股利總額。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義務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中的承諾,則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①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並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②公司應當自相關當事人未能履行穩定股價承諾當月起,扣減其每月稅後薪酬的20%,直至累計扣減金額達到應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從公司已獲得稅後薪酬的20%。

四、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1、發行人就本次發行上市涉及的股份回購和購回事宜承諾:

(1)啓動股份回購及購回措施的條件

本次公開發行完成後,如本次公開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申報文件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認定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且實質性影響的,公司將依法從投資者手中回購及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以及轉讓的限售股。

(2)股份回購及購回措施的啓動程序

1)若上述情形發生於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新股已完成發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階段內,則公司將於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本次公開發行A股的募集資金,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

2)若上述情形發生於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後,公司董事會將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最終認定或處罰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制訂股份回購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依法回購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按照發行價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購日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於中國證監會對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問題進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前述價格應相應調整),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價格,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回購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當公司未來涉及股份回購時,公司應同時遵守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3)約束措施

1)公司將嚴格履行在本次發行時已作出的關於股份回購、購回措施的相應承諾。

2)公司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對股份回購、購回預案的制定、實施等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在啓動股份回購、購回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果公司未採取上述股份回購、購回的具體措施的,公司承諾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①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②因未能履行該項承諾造成投資者損失的,公司將依據證券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及金額進行賠償。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成正輝及共同實際控制人成靈就本次發行上市涉及的股份回購和購回事宜承諾:

(1)本次公開發行完成後,如本次公開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申報文件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認定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對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且實質性影響的,則本人承諾將極力督促惠泰醫療依法從投資者手中回購及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以及轉讓的限售股。

(2)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載之內容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之情形,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據證券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及金額進行賠償。

五、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1、發行人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及購回事項承諾:

(1)公司保證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啓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成正輝及共同實際控制人成靈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及購回事項承諾:

(1)保證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啓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完成後,公司股本和淨資產都將大幅增加,但鑑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有一定的實施週期,淨利潤可能不會同步大幅增長,可能導致公司每股收益、淨資產收益率等指標下降,投資者面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在科創板上市後即期回報被攤薄的風險。

1、發行人就上述事項承諾:

爲降低本次公開發行攤薄公司即期回報的影響,公司將持續推進多項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公司經營業績,具體措施如下:

(1)增強現有業務板塊的競爭力,進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將進一步積極探索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的生產管理及銷售模式,進一步拓展國內外客戶,以提高業務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增加利潤;加強應收賬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設計更合理的資金使用方案,控制資金成本,節省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公司也將加強企業內部控制,進一步推進預算管理,優化預算管理流程,加強成本控制,強化預算執行監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經營和管控風險。

(2)加快募投項目建設進度,爭取早日實現項目預期效益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將加快推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爭取募投項目早日實現預期效益。同時,公司將根據相關法規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嚴格管理募集資金使用,保證募集資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強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公司已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一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等規定要求,在充分考慮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及股東回報等各個因素基礎上,爲明確對公司股東權益分紅的回報,進一步細化《公司章程》中關於股利分配原則的條款,增加股利分配決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並制定了《公司上市後三年內股東分紅回報規劃》。未來,公司將嚴格執行利潤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條件的情況下,積極實施對股東的利潤分配,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4)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爲公司持續穩定發展提供治理結構和制度保障

公司將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股東能夠充分行使股東權利,董事會能夠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做出科學決策,獨立董事能夠獨立履行職責,保護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爲公司持續穩定的發展提供科學有效的治理結構和制度保障。

2、公司實際控制人成正輝、成靈就上述事項承諾:

(1)本人將嚴格執行關於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護公司和公衆股東的利益,不越權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2)本人承諾不以任何方式侵佔公司的利益,並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3)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前述承諾,若本人違反前述承諾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諾的,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並接受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作出相關處罰或採取相關管理措施;對發行人或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給予補償。

(4)若上述承諾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發生變化,則本承諾人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3、發行人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上述事項承諾:

(1)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約束並控制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爲;

(3)本人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同意,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來擬對本人實施股權激勵,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違反前述承諾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諾的,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並接受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作出相關處罰或採取相關管理措施;對發行人或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給予補償。

(7)若上述承諾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發生變化,則本承諾人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七、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就利潤分配政策承諾如下:

1、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優先採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2、利潤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採用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3、現金分紅條件

(1)公司該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爲正值。

(2)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者重大現金支出(募集資金項目除外)。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且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且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4、現金分紅比例

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5、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

若公司營業收入快速成長,且董事會認爲公司股票價格與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情況下,提出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範圍。

6、利潤分配時間間隔

在滿足上述第3款條件下,公司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當期的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若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招股書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1、發行人就本次發行上市招股說明書和全套申報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

(1)公司保證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亦不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若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若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或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公司將依法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爲下列兩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發行價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購要約發出日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對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進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3)若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諾,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1)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並及時、充分披露相關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3)如違反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2、公司實際控制人成正輝、成靈就本次發行上市招股說明書和全套申報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

(1)本人保證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亦不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若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若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或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除公司將依法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外,本人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回購價格爲下列兩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發行價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購要約發出日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對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進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3)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1)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並及時、充分披露相關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3)如違反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3、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本次發行上市招股說明書和全套申報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

(1)本人保證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亦不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若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若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或存在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的情形,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後,除公司將依法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外,本人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回購價格爲下列兩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發行價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購要約發出日期間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對招股說明書、全套申報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進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3)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1)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並及時、充分披露相關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3)如違反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九、未能履行承諾時約束措施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1)本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中已經包含約束措施的,則以該等承諾中明確的約束措施爲準;若本公司違反該等承諾,本公司同意採取該等承諾中已經明確的約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中未包含約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該等承諾,則同意採取如下約束措施:

1)本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投資者道歉;

2)本公司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諾事項導致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本公司將依法向投資者賠償損失;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薪資或津貼;

5)其他根據屆時相關規定可以採取的措施。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承諾:

(1)本企業/本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中已經包含約束措施的,則以該等承諾中明確的約束措施爲準;若本企業/本人違反該等承諾,本企業/本人同意採取該等承諾中已經明確的約束措施。

(2)本企業/本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中未包含約束措施的,若本單位/企業/人違反該等承諾,則同意採取如下約束措施:

1)如果本企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本企業/本人將在惠泰醫療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詳細情況、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

2)如本企業/本人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惠泰醫療有權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停止對本企業/本人進行現金分紅,並停發本企業/本人應在惠泰醫療領取的薪酬、津貼(如有),直至本單位/企業/人履行相關承諾。

3)如本企業/本人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惠泰醫療所有。本企業/本人在獲得收益或知曉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的事實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應將所獲收益支付給惠泰醫療指定賬戶。

4)如本企業/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相關承諾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的,本企業/人同意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十、規範並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成正輝、成靈就規範和減少關聯交易事宜承諾:

1、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盡量減少並避免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確有必要且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保證按照公平、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依法簽署相關交易協議,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2、作爲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企業資金往來的相關規定。

3、遵守公司《公司章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規定,不利用控股股東的地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保證不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公司的資金、利潤、謀取其他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使公司承擔任何不正當的義務。

4、若本承諾人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承諾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承諾函自本次發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爲惠泰醫療實際控制人期間持續有效。

十一、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成正輝及共同控制人成靈就避免與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產生同業競爭事宜承諾:

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從事與公司(含其子公司,下同)的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業務或活動,亦未直接或間接擁有與惠泰醫療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其他企業、經濟組織的權益。

2、本承諾人承諾在作爲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

(1)不會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也不通過投資、持股、參股、聯營、合作、技術轉讓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惠泰醫療相競爭的業務;不向業務與惠泰醫療相同、類似或任何方面與惠泰醫療構成競爭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提供客戶信息等商業祕密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業務上的幫助。

(2)如本承諾人及本承諾人控制的企業被認定與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本承諾人將或促使本承諾人所控制的企業將該涉嫌同業競爭的企業轉讓給無關聯第三方或公司或終止該企業的經營;如從任何第三方獲得的任何商業機會與公司經營的業務有競爭或可能有競爭,則本承諾人將立即通知公司,並盡力將該商業機會讓予公司。

(3)如違反上述承諾的,承諾人將立即停止與公司構成競爭之業務,並採取必要措施予以糾正補救;同時對因承諾人未履行本承諾函所作的承諾而給公司及其他股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本承諾函自本次發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爲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持續有效。

十二、其他承諾事項

1、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承諾

中信證券作爲本次發行並上市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承諾如下:

(1)本公司將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覈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覈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2)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行業準則的要求勤勉盡責地履行法定職責而導致其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實際損失的,本公司將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如以上承諾事項被證明不真實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聯席主承銷商承諾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爲本次發行並上市的聯席主承銷商,特此承諾如下:

(1)本公司已對發行人招股說明書進行了覈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本公司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因本公司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發行人律師承諾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作爲發行人律師,承諾如下:

本所爲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若因本所爲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根據中國證監會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終決定或生效判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發行人審計機構承諾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作爲本次發行並上市的審計機構,承諾如下:

如本所爲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的最終處理決定或生效判決,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十三、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對公開承諾內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的意見

保薦機構經覈查後認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出具的相關承諾已經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信息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定等事項作出了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提出了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及時有效。

發行人律師經覈查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承諾以及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後認爲,上述主體作出的承諾及約束措施的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具備合法性。

發行人:深圳惠泰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主承銷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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