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想知道離婚訴訟,需要起訴幾次法院才能判決離婚,就先要弄明白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准許離婚,需要達到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是否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當然目前面臨着民法典的施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等同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只是民法典增加了一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點以後再說。

這樣也就是說,只有符合該條法律規定的,法院纔會判決准予離婚。先看一個小案例:

陳二與劉花結婚8年,有一子一女,男孩6歲、女孩3歲。前幾年夫妻感情還可以,後來因爲陳二常年在外打工,劉花自己在家帶孩子,兩個人兩地分居、本就聚少離多,加上陳二的父母,對劉花娘仨也不上心,時不時地找茬挑刺的。陳二呢,是個愚孝之人,不太在意妻子的感受。

時間一長,劉花眼看着閨蜜個個神清氣爽,老公關愛自己、公婆幫帶孩子,她就心裏委屈了。一來二去,兩個人就經常生氣吵架,多次打冷戰,最長的時候兩個月時間誰也沒理誰。最後劉花就提出了離婚,無奈陳二堅決不同意。劉花就起訴了。

第一次起訴,法院因陳二未到庭應訴,感情無法查明,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起訴,因二人分居時間尚不滿2年,感情並未破裂,再次判決不準離婚。又過了六個月,劉花第三次提起了訴訟,原本指望着這次能判決離婚的,但最後法院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了。

爲什麼呢?原來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書出來之前,陳二從打工處回家了一次,劉花在家人的勸說、陳二的軟磨硬泡之下,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幾日。雖然僅僅是短短几日,但確實是在一起共同生活了。

劉花第三次起訴之後,陳二向法院說明了這一情況,劉花也予以了認可。法院對這一事實進行了認定,雙方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第二次訴訟期間又在一起共同生活,雖是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但仍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判決不準離婚。最後劉花又經過第四次起訴,法院才准許離婚。

因此,不管是第幾次起訴離婚,對法院判決離婚的結果不一定具有決定性作用。可能第二次就可以判決離婚了,也可能第四甚至更多次。最重要的是,能否證明雙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當然,民法典施行後,第二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更大了。

一般來說,第一次起訴,法院不會判決離婚,但第二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再不濟,第三次起訴,差不多也能達到離婚目的了。只是,這期間,一定得注意分居、分居、分居,並保存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分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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