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立法的初衷,是希望已經經過一次訴訟審理及調解過程的婚姻當事人。能夠有充分的時間冷靜下來,慎重考慮,再度磨合,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同時也是基於節約司法資源的考慮。

只要是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六個月內是不允許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離婚案件情況千差萬別,當事人在前次離婚訴訟後的六個月時間內夫妻感情仍然沒有好轉,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堅持要求離婚的,什麼是屬於符合條件的“新情況、新理由”呢?

筆者查閱資料,相對來說,這樣的解釋比較符合法院的認定:“新情況、新理由”的標準從根本上來說實際就是在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或者當事人撤訴後,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或理由。

換句話說,“新情況、新理由”證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下去,依法應當准許雙方離婚。因爲法律所規定的離婚案件再次起訴所應間隔的六個月實際屬於一個緩衝期,是爲了在此期間雙方能有和好的可能,但如果在此期間內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應予離婚,說明這六個月對於雙方而言已經失去了和好和緩衝的實際意義,在此情況下若再堅持要求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上次離婚訴訟六個月後再行起訴,顯然與六個月緩衝期的設定目的相背離。因此在這六個月內若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或理由,即應認定爲“新情況、新理由”,離婚案件當事人就可以據此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但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不到六個月時間而起訴的話,法院不會受理,即使當時沒有發現而受理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屬於不到六個月情形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儘量不要在六個月內起訴。

那麼具體來說,上面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有哪些呢?比如這樣的,發生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威脅到人身安全的;一方發生婚外感情、包養小三甚至與婚外異性同居的;雙方發生較爲激烈的衝突,造成夫妻關係無法調和的;一方虐待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員的;一方有轉移家庭財產行爲、虛構共同債務行爲等嚴重損害另一方合法財產權益的;等等。

如果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要記得依法保留證據,以便起訴後提交;如個人能力有限或無法保全證據,要記得求助於相關機構或權力機關,該報警報警、該向社區求助向社區求助。儘可能保留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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