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陳凱歌舉報up主吐槽視頻 玻璃心還是正常維權?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月8日電(袁秀月)時隔多年,導演陳凱歌再次因“維權”進入輿論中心。

  1月5日起,多個B站up主發文,稱自己此前製作的吐槽視頻收到了來自陳凱歌方面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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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某up主曬出的投訴頁面顯示,其侵權原因是“視頻標題及內容旨在惡意侮辱、詆譭陳凱歌先生,致使陳凱歌先生遭到社會公衆非議,涉嫌嚴重侵犯陳凱歌先生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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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up主曬出的侵權原因也類似,大多爲視頻標題涉嫌侵權名譽權。同時,也有up主指出,陳凱歌方的投訴理由是複製粘貼的,投訴的標題並非自己視頻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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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一出,隨即引發社會熱議。1月6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就此事發布聲明,稱投訴舉報是律所主動代陳凱歌進行,針對的並非相關網絡用戶對陳凱歌作品的評價內容,而是相關網絡用戶公然發佈的涉嫌對陳凱歌人身攻擊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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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中還表示,陳凱歌作爲一名專業導演,接受觀衆對其作品的一切評價,尤其針對其作品的批評性言論,不論表達方式系委婉抑或尖銳,陳凱歌均持包容態度,但對於超出公衆人物容忍義務範疇之人身攻擊性言論,陳凱歌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

  此外,聲明中表明,陳凱歌並未進一步委託律所啓動訴訟維權程序。不過,律所將對繼續就此事件發佈涉嫌侵犯陳凱歌合法權益內容的相關主體,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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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主都吐槽了什麼?

  那麼,B站up主們都吐槽了什麼?中新網記者翻看了多個吐槽視頻,大多都圍繞綜藝節目《演員請就位》展開,分別涉及陳凱歌與李誠儒的爭論、陳凱歌執導的《甄嬛傳》片段、《寶貝兒》片段以及演員晉級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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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幾個視頻中,《原形畢露的陳凱歌,一個終極郭敬明》的播放量最高,目前有152.6萬次。視頻中,up主點評了《甄嬛傳》片段中演員的表演,認爲該片段失敗的原因是陳凱歌對劇本的“魔改”,並批評了陳凱歌在創作上“說得好聽、做不出來”。不過,視頻中也出現了“一丘之貉、狂妄自大、目中無人、一意孤行”這樣的詞語。目前,該視頻標題已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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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播放量77萬的《李誠儒怒曝內幕!逆天吐槽陳凱歌雙標的<演員請就位>》中,up主從節目中李誠儒和陳凱歌關於《無極》的爭論談開來,認爲陳凱歌經受不起批評、“小心眼”。其中也有“言行不一、勾心鬥角、撒潑打滾、前後雙標”等詞彙。

  此外,有的視頻標題言辭比較犀利,譬如《寧做真小人不做陳凱歌》《陳凱歌作大死,替代孕洗白,滾吧》等。中新網記者注意到,部分被投訴的視頻已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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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解讀:

  ——使用侮辱語言或虛構事實,則涉嫌侵犯名譽權

  up主吐槽是作品解讀還是人身攻擊,是正常評價還是惡意侮辱?這之間有什麼區別,怎樣的評價纔是侵犯名譽權,文藝評論的界限又在哪裏?對此,中新網記者採訪了多位第三方律師。

  北京剛平律師事務所黃平律師表示,法律上評價是否侵犯名譽權,要看評論是否使用了侮辱或誹謗(虛構事實)的方式,造成被評論社會評價的降低。也就是說,如果吐槽的言論中,使用了侮辱的語言或虛構了事實,則涉嫌侵犯名譽權。

  至於文藝評論的邊界,黃律師認爲,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作出中肯的意見,不要上升到個人人身攻擊爲宜。

  ——文藝評論應做到對事不對人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娛樂法律師徐曉丹表示,法律並不是無限拔高道德標準,它是一個最低的道德標準範疇。“我們對他人做評價的時候,我們自己心裏面會有一個平衡和考量。網上吐槽的視頻,有一些涉及到了對陳凱歌個人的不當言論,比如一丘之貉、狂妄自大、目中無人,對陳凱歌而言是一種人身攻擊了。”

  徐律師表示,根據新頒佈的《民法典》對名譽的定義,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如何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評價?徐律師認爲,不管是對影視作品,還是對演員、編劇、導演的評價,首先應做到對事不對人。徐律師建議,應該保持客觀、理性、中立、剋制的態度,而不是用衝動的言論,或者以博眼球和關注度爲目的去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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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衆人物要對批評言論多容忍嗎?

  那麼,公衆人物相較於普通人來說,對於公衆言論有什麼不一樣的標準?上海大成律師事務所李偉華律師表示,公衆人物對於公衆的言論,尤其是批評的言論應當具有較高的容忍度,可以說這是各國相關法律實踐中的通識。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觀點,其認爲公衆人物相對於普通人來說,在相對更大的範圍內爲人們所關注和了解,並擁有普通人不具備的公衆影響力、社會知名度、關注度、影響力、號召力等特有利益,他們在享有這些利益的同時,便應當受到一定製約機制的約束,其權利,尤其是名譽權、隱私權也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那麼在判斷公衆人物容忍度的邊界時,李律師認爲,可以考慮幾個原則:

  一個是公衆人物個人的權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既不能因爲公衆人物的名譽權而犧牲應當受保護的公共利益,又不能僅僅爲了大多數公衆的關注和好奇,便無限制地要求公衆人物對此容忍。

  二是非盈利性的原則。將公衆人物的隱私或私生活作爲賣點和盈利手段的行爲是嚴格爲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第三便是真實性原則。公衆人物權利應當受到限制,但並不意味着公衆人物對於虛假、錯誤的信息披露具有容忍的義務。

  對於文藝作品評價的邊界,李律師認爲,最重要的邊界就是對作品本身的好壞評判,不要惡意攻擊詆譭和導演的人身。

  就這次b站up主的視頻來說,視頻中,如果是對於陳凱歌導演在節目《演員請就位》改編導演的作品片段內容本身進行評價,比如認爲其導演的《門徒》片段角色造型不佳、臺詞不合邏輯,這些都是合理的作品評價的範圍。

  但是如果不僅僅是評價作品,轉而對導演本人的人格、人品進行攻擊,用一些人格侮辱的詞彙和表達,便很有可能越過了邊界,造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這是最重要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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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創作者放鬆心態,up主也要知法守法

  “我接受對我的電影的一切評論。”陳凱歌曾在節目中表示。而在該事件發生後,這句話也引來爭議。

  有網友認爲,陳凱歌說的接受一切評論,是接受好評,不接受差評。但也有網友認爲,對作品的客觀評價和對人格的侮辱應該分清楚。

  互聯網時代,文藝批評的主體變得大衆化,人人都是評論家。評論五花八門,不夠專業,但優點是真實鮮活,其中也有真知灼見。此外,在互聯網環境中,對話和互動成爲核心要義。創作者不妨放鬆心態,多些交流,少些包袱。

  不過,當下影視作品的評價也在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力,甚至成爲各方角力的輿論場,其中也有非理性、炒作或蹭熱度的行爲。對於up主們來說,在表達觀點時也要多些謹慎,把好關,知法守法,避免侵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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