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决定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11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措施整体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部所有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唐丰南路—唐丰北路—大庆道合围区域。

二、以下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二环路至荷花南路),唐丰南路(南湖大道以北,原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大庆道以南,原唐安北路),建设北路(丰润区物流大道—大庆道)。

三、以下区域内部所有道路为绿色交通示范区,除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外,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朝阳道(含)—河西路(含)—裕华道(含)—河东路(含)—西窑道(含)—缸窑路(含)—建华东道(含)—龙泽路(含)—复兴路(含)—南新道(含)—光明路(含)—兴源道(含)—建华西道(含)—华岩路(含)—朝阳道(含)合围区域。

四、以下道路除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外,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长宁道(站前路—建设路)、南湖大道(学院路—建设路)。

五、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申请并取得通行许可,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六、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七、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故障车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八、小型载货汽车申请办理绿色交通示范区通行许可,动力来源为燃油(气)的,实行严格管控政策;动力来源为纯电动的,实行便利放宽政策。

九、凡禁止小型货车通行的区域、道路,全部允许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标准的皮卡车通行。

十、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还应遵守《唐山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的通告》规定。

十一、本通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本公告所称小型载货汽车,包括轻型载货汽车、微型载货汽车;轻型专项作业车、微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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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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