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爲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擁堵、交通事故和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我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決定對《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主城區部分道路實施禁止載貨汽車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11號)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後措施整體通告如下:

一、以下區域內部所有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通行:大慶道—開越路—南湖大道—唐豐南路—唐豐北路—大慶道合圍區域。

二、以下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通行:大慶道,開越路,南湖大道(二環路至荷花南路),唐豐南路(南湖大道以北,原唐安南路),唐豐北路(大慶道以南,原唐安北路),建設北路(豐潤區物流大道—大慶道)。

三、以下區域內部所有道路爲綠色交通示範區,除全天禁止大型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通行外,每天7時至19時禁止小型載貨汽車通行:朝陽道(含)—河西路(含)—裕華道(含)—河東路(含)—西窯道(含)—缸窯路(含)—建華東道(含)—龍澤路(含)—復興路(含)—南新道(含)—光明路(含)—興源道(含)—建華西道(含)—華巖路(含)—朝陽道(含)合圍區域。

四、以下道路除全天禁止大型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通行外,每天7時至9時、17時至19時禁止小型載貨汽車通行:長寧道(站前路—建設路)、南湖大道(學院路—建設路)。

五、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載貨汽車確需通行的,應確保安全技術性能和車容車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確保車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標準,依法申請並取得通行許可,按指定時間、路線通行。

六、使用用途爲警車、消防車的專項作業車在執行任務期間,准許在禁行道路通行。

七、工程救險車在執行救險任務期間,清障車在對交通肇事車輛、違法停放車輛、故障車拖車作業期間,灑水車、掃路車、護欄清洗車、吸污車、垃圾清運車在作業期間,准許在禁行道路通行。

八、小型載貨汽車申請辦理綠色交通示範區通行許可,動力來源爲燃油(氣)的,實行嚴格管控政策;動力來源爲純電動的,實行便利放寬政策。

九、凡禁止小型貨車通行的區域、道路,全部允許車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環保部門規定標準的皮卡車通行。

十、使用性質爲“危化品運輸”的載貨汽車,還應遵守《唐山市人民市政府關於市中心區部分道路禁止危化品運輸車通行的通告》規定。

十一、本通告所稱大型載貨汽車,包括重型載貨汽車、中型載貨汽車、重型半掛牽引車、中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專項作業車、中型專項作業車參照執行。本公告所稱小型載貨汽車,包括輕型載貨汽車、微型載貨汽車;輕型專項作業車、微型專項作業車參照執行。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主城區部分道路實施禁止載貨汽車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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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唐山交通安全微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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