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走法律途徑解決,可以說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後選擇,而這樣做,是最爲公正的做法及結果。那麼醫療糾紛取證有哪些注意事項,醫療糾紛取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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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取證有哪些注意事項,醫療糾紛取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上海市涇銳律師事務所潘峯律師解答:

由於在醫療糾紛中取證比較困難,患者一方爲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複印、封存和啓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4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啓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複製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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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涇銳律師事務所潘峯律師解析:

原告(指患方)勝訴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有明確的損害後果;

如果出院後,患者沒有後果,疾病恢復的很好,那可能僅僅賠償醫療費,也可能什麼都不賠償。所以患者死或嚴重殘疾的才值得用1年到3年的時間和醫院打官司。

2)醫療行爲存在過錯;

醫院不萬能,任何對醫院的意見都要專家分析一下,是醫院的過錯還是患者自身的原因導致患者死亡。不少農民患者家屬告醫院是因爲他們花了上萬的錢,結果患者還死亡了。

知道死因是分析醫院有沒有過錯的前提。所以大多數需要屍檢。這個很多家屬不同意。

3)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在訴訟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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