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新生兒參保繳費時間限制

調整大病保險相關待遇標準

優化高血壓

和糖尿病門診待遇保障……

近日

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

聯合印發文件

對我市有關醫療保障待遇政策

進行調整、完善

進一步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統一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退休人員以本人養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劃入,具體計入標準爲:未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35週歲(含)以下的劃入比例爲3%;35週歲以上至45週歲(含)以下的劃入比例爲3.5%;45週歲以上的劃入比例爲4%。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爲5%;一個統籌年度個人賬戶最低計入標準爲:70週歲以下的600元,70週歲(含)以上至80週歲以下的1000元,80週歲(含)以上的1500元。個人賬戶不足上述劃入標準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於當年底一次性劃入。

優化“兩病”門診待遇保障

進一步降低城鄉居民醫保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簡稱“兩病”)門診藥費醫保基金起付標準,對“兩病”參保患者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降血壓或降血糖藥品費用,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由500元調整爲200元,切實減輕參保患者醫藥費用負擔。

放寬新生兒參保繳費時間限制

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含)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出生後3個月以上至6個月(含)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自繳費30天后享受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出生6個月以上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待遇等待期按照城鄉居民醫保普通參保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明確醫用材料醫保支付標準

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人工組織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結算數量的限制。醫保政策範圍內的醫用材料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付比例爲:單價≤500元的,自付比例爲0;單價>500元且≤3000元的,自付比例爲10%;費用區間單價>3000元且≤10000元的,自付比例爲20%;單價>10000元且≤30000元的,自付比例爲30%;單價超過30000元的,30000元以下的部分自付比例爲30%,30000元以上的部分自付比例爲100%。

調整大病保險相關待遇標準

根據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大病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將我市大病保險(包括職工大病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由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金實行分段支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具體基金支付標準爲:起付標準以上—50000元(含)以內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爲6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爲70%;10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爲80%。繼續落實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難羣體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困難羣體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員降低50%、各費用段報銷比例比普通參保人員提高10個百分點。

明確特殊人羣醫保關係接續辦法

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期內或待遇期滿不超過3個月的應屆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首次就業參加職工基本醫保的,自繳費次日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不受城鄉居民醫保規定繳費時間限制,在參保繳費後,即可享受相應待遇;在職工基本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轉移接續參保關係時,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新參加職工基本醫保的次日起享受相應待遇,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次日起享受相應待遇,確保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應保盡保、穩定脫貧。

來源:肖婷婷

總值班:陳剛、曹銀生

編輯: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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