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是交通環境最爲複雜的道路類型,也是交通事故高發路段,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路口通行有很詳細的規定。大家知道在路口,轉彎車要讓直行車。但如果雙方都是轉彎車,那又該誰讓誰呢?此類交通事故發生的也不少,也常常有人在現場爲此爭得面紅耳赤!而就在日前,萬州的賀某駕車也因此與一輛小車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當日21時許,在安順路與天台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兩輛小車相撞,無人員受傷。

經調查,事發當時,26歲的賀某駕駛車牌號爲渝AS8***的小型客車,沿安順路由檢察院環島方向往天台路學府廣場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安順路與天台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恰逢嚴某駕駛車牌號爲渝FCM***的小車由安順路竟地陽光小區往天台路學府廣場左轉彎行駛,兩車在交叉路口躲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調查,交巡警依法認定當事人賀某負全部責任。面對這樣的處理結果,賀某感到很疑惑:啷個是自己的責任呢,都是轉彎車到底哪個讓哪個?民警對賀某的疑問作出解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賀某在沒有信號燈也沒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右轉彎未避讓左轉彎,應當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賀某認真聽完民警的解釋,表示心服口服,只怪自己平時法規掌握得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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