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聯合創業及總經理徐志強遭譴責 存承諾保本等3項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深圳前海聯合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創業)及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徐志強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填報並定期更新相關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爲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鑑於聯合創業相關違規行爲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徐志強作爲聯合創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對聯合創業及徐志強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微信公衆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其予以公開譴責。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前海聯合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深圳前海聯合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填報並定期更新相關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爲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公司相關違規行爲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微信公衆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覈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爲。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月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徐志強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徐志強(公民身份證號37052319******2410):

經查,深圳前海聯合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創業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填報並定期更新相關信息等情形。上述行爲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鑑於聯合創業相關違規行爲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作爲聯合創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微信公衆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組織聯合創業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全面清理覈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爲。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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