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的官网上购买了一盒果冻。后郑某在吃果冻时,发现其中一个未拆封的果冻内存在异物,经辨认,该异物为蜘蛛。经郑某查找,该果冻亦为某儿童食品公司生产。于是郑某便去找该儿童食品公司协商,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儿童食品公司向其退还果冻购买的价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都会遇到上文郑某经历的事件,不经意间买了一些劣质的食品回家。那么上文中的郑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遇到上述情形时,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如何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让我们来看看律师的解读~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郑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郑某发现其购买的果冻中含有蜘蛛的类似物。根据《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3.2感官要求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之规定,案涉果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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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案中,郑某并未吃下这个有异物的果冻,没有因吃了该果冻而出现肠胃不适等不良反应。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因此,郑某要求儿童食品公司退还价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总而言之,通过本案,我们能够知道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劣质食品未对我们的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希望大家能够学以致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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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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