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制定併發布

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

特定病種准入標準(試行)

52種疾病被納入

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

(即一類門診)

意味着廣東省包括多發性硬化在內的患者

在新的一年將開始享受

更便利的醫保報銷待遇

新納入52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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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

准入標準(試行)

一、高血壓病

(一)准入標準。參保地規定的具有門診特定病種資格認證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高血壓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糖尿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糖尿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冠心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冠心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慢性心功能不全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下列第1項標準,且同時符合第2-4項標準中任一項的:

1.器質性心臟病病史,合併慢性心功能不全(包括左心功能不全、右心功能不全)。

2.胸部X線提示心影增大、肺淤血、肺水腫等。

3.血液NT-proBNP。年齡50歲以下>450pg/ml;年齡50-75歲>900pg/ml;年齡75歲以上>1800pg/ml或血液BNP>400pg/ml。

4.超聲心動圖提示心臟擴大,可能存在瓣膜狹窄或關閉不全, LVEF<40%或LVEF≥40%,合併左心室肥厚、心臟舒張功能異常;存在右心衰竭時可見三尖瓣環收縮期位移降低。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五、腦血管疾病後遺症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腦血管疾病病史。

2.急性期6個月後,仍遺留以下症狀或體徵中的2種或2種以上的:遺留有偏癱半側肢體障礙、肢體麻木偏盲失語,或者交叉性癱瘓、交叉性感覺障礙、外眼肌麻痹、眼球震顫、構音困難、語言障礙、記憶力下降、口眼歪斜、吞嚥困難、嗆食嗆水、共濟失調、頭暈頭痛、二便障礙、發作性抽搐等。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六、帕金森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帕金森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七、癲癇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癲癇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八、支氣管哮喘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支氣管哮喘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肺動脈高壓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肺動脈高壓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一、肝硬化(失代償期)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下列第1-2項標準中任一項,且同時符合第3項標準的:

1.有肝硬化的併發症。出現腹水,肝性腦病,感染,肝腎綜合徵或門靜脈高壓症引起的食管胃底靜脈曲張或破裂出血、脾功能亢進等。

2.有明顯肝功能異常及失代償徵象。血清白蛋白<35g/L,A/G<1.0,膽紅素>35umol/L,血清AST和/或ALT升高,凝血酶原活動度<60%。

3.B超、CT或MR檢查顯示肝臟有肝硬化的聲像。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二、慢性乙型肝炎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慢性乙型肝炎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三、丙型肝炎(HCV RNA陽性)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丙型肝炎病史。

2.HCV RNA持續陽性。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四、艾滋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艾滋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五、活動性肺結核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活動性肺結核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1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六、耐多藥肺結核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耐多藥肺結核(含利福平耐藥肺結核)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七、類風溼關節炎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類風溼關節炎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八、強直性脊柱炎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強直性脊柱炎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十九、多發性硬化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多發性硬化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骨髓纖維化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骨髓纖維化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一、系統性紅斑狼瘡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系統性紅斑狼瘡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二、再生障礙性貧血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再生障礙性貧血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三、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症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四、血友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血友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五、地中海貧血(海洋性貧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貧血)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地中海貧血(海洋性貧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貧血)臨牀診療規範確診,且需要臨牀治療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六、C型尼曼匹克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C型尼曼匹克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七、肢端肥大症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肢端肥大症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八、銀屑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銀屑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二十九、克羅恩病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克羅恩病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潰瘍性結腸炎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潰瘍性結腸炎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一、溼性年齡相關性黃斑變性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溼性年齡相關性黃斑變性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二、糖尿病黃斑水腫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糖尿病黃斑水腫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三、脈絡膜新生血管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脈絡膜新生血管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四、視網膜靜脈阻塞所致黃斑水腫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視網膜靜脈阻塞所致黃斑水腫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五、精神分裂症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精神分裂症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六、分裂情感性障礙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分裂情感性障礙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七、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八、雙相(情感)障礙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雙相(情感)障礙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三十九、癲癇所致精神障礙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癲癇所致精神障礙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臨牀診療規範確診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一、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心臟移植病史。

2.需要進行抗排異治療。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二、肺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肺臟移植病史。

2.需要進行抗排異治療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三、肝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肝臟移植病史。

2.需要進行抗排異治療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四、腎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腎臟移植病史。

2.需要進行抗排異治療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五、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造血幹細胞移植病史。

2.需要進行移植物抗宿主病的預防與治療。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六、慢性腎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具備慢性腎炎、糖尿病、高血壓及其它可引起慢性腎臟疾病的病因。

2.有尿毒症面容、乏力、失眠、食慾不振、皮膚瘙癢、尿素霜、水電解質及酸鹼代謝紊亂、貧血、出血傾向、腎性骨營養不良、易發感染等症狀。

3.代償期實驗室檢查正常,失代償期時血肌酐高於正常值及腎小球濾過率<60ml/min持續3月以上;或病史不足3月,但有腎臟B超出現腎臟萎縮、皮髓分界不清等慢性化表現。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可長期享受待遇,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七、慢性腎功能不全(血透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符合第(1)至(3)項中一項以上指標,且同時符合第(4)至(7)項中一項以上指標。

(1)肌酐清除率( Ccr)≤10ml/min,合併糖尿病時Ccr≤15ml/min。

(2)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3)血肌肝≥707.2umol/l(8mg/dl)。

(4)高鉀血癥K≥6.5mmol/L。

(5)代謝性酸中毒HCO3≤16.74mmol/L。

(6)有明顯水瀦留體徵(嚴重浮腫、血壓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7)有厭食、噁心、嘔吐等明顯尿毒症表現。

2.需要進行血液透析治療。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八、慢性腎功能不全(腹透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符合第(1)至(3)項中一項以上指標,且同時符合第(4)至(7)項中一項以上指標。

(1)肌酐清除率( Ccr )≤10ml/min,合併糖尿病時Ccr≤15m1/min。

(2)血尿素氮≥ 28.6mmol/(80mg/dl)。

(3)血肌肝≥ 707.2umol/l(8mg/dl)。

(4)高鉀血癥K≥6.5mmol/L。

(5)代謝性酸中毒HCO3≤16.74mmol/L。

(6)有明顯水瀦留體徵(嚴重浮腫、血壓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7)有厭食、噁心、嘔吐等明顯尿毒症表現。

2.需要進行腹膜透析治療。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四十九、惡性腫瘤(非放化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經病理學檢查或影像學檢查及相關化驗,診斷明確爲惡性腫瘤。

2.不能進行化學治療、放射治療。

3.限惡性腫瘤鎮痛治療、惡液質病人的營養、支持等輔助治療。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五十、惡性腫瘤(放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經病理學檢查或影像學檢查及相關化驗,診斷明確爲惡性腫瘤。

2.需要進行放射治療。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五十一、惡性腫瘤(化療,含生物靶向藥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

1.經病理學檢查或影像學檢查及相關化驗,診斷明確爲惡性腫瘤。

2.需要進行化學治療、生物生物靶向藥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2年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五十二、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門診康復治療

(一)准入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於轉發<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礙康復治療方案>的通知》(粵衛醫函〔2020〕99號)規定的。

(二)參保人符合准入標準的,自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無需辦理續期或重新申請。

延伸閱讀:多發性硬化

多發性硬化是一種

嚴重、終身、進行性、致殘性的

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

診治不及時

患者可能出現癱瘓、失明等後果

該疾病好發於20歲-40歲的青壯年

女性約佔2/3

目前,我國約有超過3萬名患者

2018年5月

多發性硬化被納入中國《第一批罕見病目錄》

該病的治療分爲

急性期治療和緩解期治療

急性期多采用短療程大劑量糖皮質激素衝擊

來減輕急性發作症狀

緩解期以控制疾病進展、預防復發爲主要目標

稱爲疾病修正治療

中山三院神經科邱偉教授指出:

“疾病修正治療藥物可以有效減少

多發性硬化的復發,延緩疾病進展,

但是患者需要長期使用藥物,

多數患者由於難以承受

經濟壓力而放棄治療。

如今,多發性硬化疾病能夠進入

廣東門診特定病種目錄,

並且逐步開始在廣東地區落地執行,

此外,疾病修正治療藥物特立氟胺片

又進入了廣州市門診特定病種藥品目錄,

極大程度上方便了患者,

也讓他們看到了治療的希望。”

來源:廣東發佈、羊城晚報、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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