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月4日,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裕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金科·博翠云邸3至17号楼、35、36号楼及一标段车库工程中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案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00元整。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单位在铜梁区平滩镇等2个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中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整。

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虎峰高楼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5000元整

重庆金裕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单位在铜梁区“金科·原乡溪岸”项目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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