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月4日,重慶市銅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重慶市御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洪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金裕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這4家公司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如下:

重慶市御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該公司在金科·博翠雲邸3至17號樓、35、36號樓及一標段車庫工程中未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災害等措施案的行爲違反了《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以及《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特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80000元整。

重慶市萬州區文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該單位在銅梁區平灘鎮等2個鎮污水處理廠改(擴)建項目中未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災害等措施的行爲違反了《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以及《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特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30000元整。

重慶洪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該單位在重慶市銅梁區舊縣虎峯高樓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EPC總承包項目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爲,違反了《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特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55000元整

重慶金裕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該單位在銅梁區“金科·原鄉溪岸”項目中未按規定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違反了《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申請開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規定。

根據《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特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處罰款5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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