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夕,最高院出臺了一系列爲配套《民法典》的生效司法解釋,並且再次對2020年8月19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解釋》”)進行修改。雖然本次修改條款不多,但涉及利息計算方式變化,對實務影響較大,值得大家的關注。

一、配套《民法典》進行相應條文的修訂

1、《民法典》已對合同成立生效進行了明確規定,故刪除《民間借貸解釋》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法典》已將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相應的條文修改,故本次修訂的《民間借貸解釋》統一將之前《民間借貸解釋》內規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修改爲“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以上修改內容對實務幾乎沒有影響,在此不再贅述。

二、明確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參照標準

2020年8月19日發佈《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九條僅是籠統的規定“(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於沒有明確標準,導致有觀點認爲只要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借款方即無需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但筆者在《修訂後<民間借貸解釋>實務解讀》一文中曾提出,該觀點顯然無法平衡借貸雙方權益,實務中法院可能會將違約金標準參照LPR(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爲解決該爭議問題,最高院終於在本次修訂的《民間借貸解釋》二十八條中明確將LPR作爲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參照標準“(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以2020年8月20日爲界,對利率保護標準區間進行劃分

2020年8月19日公佈的《民間借貸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爲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此規定出臺立法本意是打擊高利貸,但也有觀點認爲該條明顯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則,此外該條亦導致了大量實務問題。例如債務人已按照24%利率支付利息的,是否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本金尚未返還的,債務人能否要求以超過4倍LPR部分利息用於抵扣本金?對於此類問題,部分法院持支持態度,支持債務人的返還請求,另一部分法院則是以2020年8月19日爲界進行區分,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24%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的,債務人請求返還不予支持。還有部分法院則直接暫停此類案件的審理,等待最高院出臺進一步細則。

本次最高院回應社會以及法院系統呼聲,對本條進行了相應修改。將2020年8月19日公佈的《民間借貸解釋》第三十二條修改爲“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關於如何理解該條,具體可分爲三種情況,本文以例子進行詳細說明:

1、甲與乙於2017年7月21日簽訂借款合同,後甲依約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期1年、年利率爲24%,後乙逾期還款,甲於2020年7月21日提起訴訟。

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時間、立案時間均早於2020年8月20日,故應當依據2015年6月公佈的《民間借貸解釋》進行審理,利息保護標準爲年利率爲24%。

2、甲與乙於2017年9月21日簽訂借款合同,後甲依約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期3年、年利率爲24%,後乙逾期還款,甲於2020年10月21日提起訴訟。

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時間早於2020年8月20日,立案時間晚於2020年8月20日,因此利息應當分段計算,對於2017年9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間利息保護標準應當依據2015年6月公佈的《民間借貸解釋》計算,即利息保護標準爲年利率爲24%。對於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之間利息保護標準應當依據2020年8月19日公佈的《民間借貸解釋》計算,即“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根據查詢可知,2020年10月1年期LPR爲3.85%,因此利息的保護標準爲年利率15.4%。

3、甲與乙於2020年9月21日簽訂借款合同,後甲依約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期1個月、月利率爲2%,後乙逾期還款,甲於2020年12月21日提起訴訟。

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時間、立案時間均晚於2020年8月20日,因此依據2020年8月19日公佈的《民間借貸解釋》確定利率保護標準即“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2020年9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根據查詢可知,2020年9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爲3.85%,因此利息的保護標準爲年利率15.4%,月利率標準爲1.28%。

本次修訂的《民間借貸解釋》並未對2020年8月19日公佈的《民間借貸解釋》的利率保護上限進行修改,因此2020年8月20日之後成立的借款合同利率保護上限仍爲“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蔡思斌

2021年1月5日

菜驢雜錄:

在逆風裏把握方向,

做暴風雨中的海燕,

做不改顏色的孤星。

——余光中

蔡思斌,執業逾二十年,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排版:林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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