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日,通州公安分局依法查處了兩起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案件,有效維護了法律尊嚴和民警的執法權威。

2020年11月26日,通州分局九棵樹派出所在處理一起醉酒鬧事警情中,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將醉酒男子帶回所內開展工作,在民警耐心溝通勸解過程中,該人多次辱罵並推搡民警。

通州分局及時啓動維權機制,經相關單位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該人因涉嫌妨害公務被通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14日,通州分局胡各莊派出所民警接報警稱有一醉酒男子在公交車站大喊大叫,民警立即到現場開展工作,經民警耐心勸解並與其家屬聯繫後,將該人勸至警車內休息醒酒,但該人在車上辱罵、擊打民警。

通州分局及時啓動維權機制,經相關單位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該人因涉嫌妨害公務被通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醉酒不是違法犯罪的理由。對於任何阻礙、妨害民警執法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爲,通州警方將一律依法嚴懲,全力維護法律尊嚴和首都民警的執法權威 !

據悉,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首次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着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在依法履職過程中,人民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犯罪分子氣焰囂張、手段殘忍,甚至出現預謀性、聚衆性襲警案件,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爲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制定本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爲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①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⑤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或者爲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爲的。

實施上述行爲,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駕車⑨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爲執行職務。

六、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爲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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