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今介紹以案釋法之111,糉子摻硼酸獲刑案。我國食品加工業中,有近80%是小作坊,其流動性大,食品原料來源不明,有的無照經營,給食品安全埋下很多隱患。

以案釋法之111,糉子摻硼酸獲刑案

今介紹以案釋法之111,糉子摻硼酸獲刑案。我國食品加工業中,有近80%是小作坊,其流動性大,食品原料來源不明,有的無照經營,給食品安全埋下很多隱患。

一.案情簡介

黃某開了一家早餐店提供糉子,爲使糉子在打開時不與糉葉粘連並增加口感,在蒸煮糉子的水裏放了硼砂,再售給他人食用。幸虧事情發現及時,相關部門在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當場查扣了全部糉子和硼砂材料。經鑑定,查扣的糉子裏,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

法庭經審理認爲,黃某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儘管犯罪時間僅20天,硼砂使用量不足100克,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爲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二.案件的意義

保障人們舌尖上的安全是頭等大事,所以,所有食品業必須嚴格遵照食品安全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從食品監管系統發佈的信息來看,食品安全問題還是存在不少問題。質檢總局有個統計報告,我國食品加工業中,有近80%是小作坊,其流動性大,食品原料來源不明,有的無照經營,給食品安全埋下很多隱患。食品安全除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外,還需要依靠構作完備的法律體系和信用體系來進一步保障。

三.相關法律規定

1.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爲。

2. 刑法規定,犯生產、銷售食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以下情形: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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