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車訊近日,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主要內容進行發佈,該條例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據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牛犁介紹,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西安機動車保有量大幅增長,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生產建設領域使用量持續上升,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給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帶來了越來越大的壓力。這次《條例》修訂強化了監督管理,體現出齊抓共管效能。

《條例》第四條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防控、綜合治理、協同監管、超排擔責的原則。同時,爲強化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共管,規定:市政府應組織生態環境、公安、交通、住建、農業等部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查處、維修治理等信息共享。

此外,西安市人民政府將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覈。而在強化源頭末端管控,全程落實節能環保要求方面,《條例》規定:禁止銷售、使用不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

《條例》對報廢機動車和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回收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市政府應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採取經濟補償、限制使用、加強超標排放監管等措施,引導、鼓勵、支持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十三條對機動車的淘汰報廢作出了具體規定: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達到報廢條件的,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

要提高排氣污染防治成效,除了加強監管外,更需要藉助科技手段開展管控,提高污染防治工作的精準化和科學化水平。《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也可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用電子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等方式,對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在強化編碼登記管理,全面從嚴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方面,《條例》規定:本市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實行編碼登記,新購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在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

同時《條例》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時限、登記信息、信息變更、環保標牌發放、標牌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閒置、拆除、破壞、非法改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採取臨時更換、加裝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進行污染物排放檢驗,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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