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方德能編纂 | 張一諾1

1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1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劍指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10月償付能力臨時呈文》,銀保監會發現,安心保險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爲-125.7%,償付能力嚴重不足。隨即,銀保監會依法向安心保險告知了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但是,安心保險並沒有在告知書要求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銀保監會決定對安心保險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安心保險增加資本金;

二、責令安心保險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住手接受車險新業務;

三、責令安心保險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1年的薪酬(稅前)應在2020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稅前)的基礎上進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於平均值。

數據顯示,安心保險已經連虧4年、償付能力一直處於低位。2016年,安心保險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虧損0.73億;2017年,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虧損2.99億;2018年,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虧損4.88億;2019年,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虧損0.98億。4年合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虧損9.58億。截至2019年末,對於註冊資本僅12.85億的小型保險公司而言,連續4年歸母淨虧損已佔其註冊資本的74.56%。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