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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培訓指引】

有關董監高培訓要求,不得不提證監會2005年發佈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培訓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培訓實施細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培訓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培訓實施細則》(統稱“董監高培訓指引”),可以說,我們目前使用的有關董監高培訓方面的很多規則也是由它們衍生出來的。

需要注意的是,證監會2020年10月30日發佈《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制度文件的決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董監高培訓指引自此廢止。

作爲延續多年的培訓方面的監管制度,在現行有效的其他規則中,我們其實也還能看到董監高培訓指引的影子(後面也會提到),因此小編帶大家瞭解下董監高培訓指引設置的那些要求。

董監高培訓指引涉及的培訓均屬於外部培訓。根據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等董監高在任職期間,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組織的持續教育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組織”指的是培訓工作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統一進行指導、協調,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層次組織實施。

董監高培訓指引(已廢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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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培訓相關】

1、常規培訓

滬深兩所貫徹關於董監高培訓指引要求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證券事務代表的資格培訓及後續培訓方面,可以稱之“常規培訓”:

滬深兩所關於董事會祕書後續培訓的具體要求填補了董監高培訓指引的空白,而滬市在證券事務代表的後續培訓方面就沒有董祕那麼嚴格;獨立董事方面,除創造性地提出獨董上任時可以不執證外,在後續培訓上的嚴格程度是不及原董監高培訓指引要求的,比如滬市加上了“原則上”幾個字。

除上述規定外,在兩所董監高聲明及承諾書模板中,也提及“本人按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和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組織的專業培訓”這一承諾:

2、專項培訓

除常規培訓外,滬深兩所還對以下情況設置了專門的培訓要求:

深市:信息披露考覈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祕書、證券事務代表,以及被深交所通報批評的董事會祕書、證券事務代表須參加深交所擬舉辦的最近一期董事會祕書培訓。

滬市:被上交所通報批評的董事會祕書,應參加上交所舉辦的最近一期董事會祕書後續培訓(對證券事務代表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

3、監管措施

證監會(局)/交易所監管措施:責令參加培訓

4、中上協的建議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2020.8)》、《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2015.12)》規定:

獨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後的兩年內,建議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後續培訓,此後,應當每兩年至少參加一次後續培訓。

監事初次擔任監事職務的,建議前兩年每年參加培訓不少於兩次,非初任監事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培訓。

小編認爲後面這部分要求明顯是來自於董監高培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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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培訓】

上市公司內部培訓內容涵蓋證券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交易所相關規則或者一些違規案例,培訓事務負責人爲公司董事會祕書,具體要求如下:

1、董監高培訓

根據交易所要求,董事會祕書應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相關規則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瞭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2、投資者關係活動所需的培訓

根據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組織公司董監高和相關人員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或學習,提高與投資者溝通的能力。

3、信息披露方面培訓

滬主板要求:董事會祕書應當定期對公司董事、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總部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開展方面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培訓,並將年度培訓情況報上交所備案。

小編也看到有些深市公司借鑑了滬市的規定:

4、監管/整改相關

交易所要求加強培訓:

上市公司常見的整改措施之一:加強培訓

5、審計委員會相關培訓

滬主板要求:上市公司須組織審計委員會成員參加相關培訓,使其及時獲取履職所需的法律、會計和上市公司監管規範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6、持續督導期內培訓

每年年初或年末,深市上市公司扎堆發佈持續督導培訓情況報告:

其依據爲《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2014)》第四十條要求:

保薦機構每年應當至少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股票上市規則,深交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及上市公司違規案例等。

本文完

文丨來源:他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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