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正2副,原內蒙古銀監局3領導同日被開除黨籍

1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消息: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被開除黨籍。

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

經查,薛紀寧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工作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放棄監守職責,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助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造成惡劣影響,違背中央設立村鎮銀行政策初衷,違規審批,致使當地村鎮銀行發展偏離政策定位,出現嚴重風險;罔顧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帶頭違法亂紀,給原內蒙古銀監局系統政治生態造成嚴重損害;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銷燬贓款贓物;泄露巡視工作祕密,爲其子換取利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高端會所,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子謀利。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被監管機構信貸業務。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薛紀寧利用監管職權和職務影響,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辦理、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指出,薛紀寧身爲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黨性原則,目無法紀,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背心離德,罔顧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棄守監管職責和風險底線,助推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嚴重風險,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履行管黨治黨第一責任,帶頭嚴重違紀違法,所作所爲帶壞隊伍、敗壞風氣,其任職期間班子成員發生“塌方式”腐敗,嚴重毒化原內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態;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從甘於被“圍獵”到主動求“圍獵”,貪腐瀆職觸目驚心;家教不嚴、家風不正。

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

經查,宋建基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僞造、銷燬、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經營活動謀利,違規安排親屬購買被監管機構職工住宅獲利,以指定價格將自有房產售予被監管機構獲利,違規兼職取酬;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爲親友在入職、調動、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違反工作紀律,濫用監管職權,違規籤批各類監管事項,放棄監管職守,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違規審批被監管機構增資擴股,違規審批設立村鎮銀行;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展期、利息減免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謀取利益並索要和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指出,宋建基身爲黨員領導幹部,毫無黨性原則,理想信念崩塌,紀法意識淡漠,無視黨中央關於金融監管的方針政策,棄守監管防線,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靠監管喫監管,靠機構喫機構,利用監管職權謀取私利,與不法利益集團相互勾結、捆綁利益,甘當“內鬼”,長期對內蒙古自治區內有關金融機構設立、准入審批、貸款業務等“大小通喫”,收取鉅額賄賂;忘卻初心,玩物喪志,長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錢款滿足“雅好”揮霍;“親”“清”不分,與監管對象“勾肩搭背”“貓鼠一家”,利用家庭婚喪嫁娶之機,大肆斂財;爲親朋好友謀利,隨意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造成惡劣影響。

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

經查,陳志濤違反組織紀律,爲親友在金融機構入職、調動、提拔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收受禮品禮金、違規購房、經辦企業、投資入股、違規取酬斂財;違反工作紀律,放棄監管職守,違規干預下級單位監管工作;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推廣銀行業務、引薦監管幹部、入股銀行機構、協調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志濤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棄守監管職責,爲包商銀行野蠻擴張站臺助威,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陳志濤長期插手被監管機構人事工作,爲多名親屬和特定關係人在金融機構安排高薪職位;熱衷組織、參與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喫喝宴請,帶壞風氣;既想當官、又熱衷發財,利用逢年過節、子女婚嫁之機,屢屢斂財破紀破法。陳志濤錯誤認爲“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從最初的“小拿小貪”發展至退休前“大撈幾筆”。

“政事兒”注意到,薛紀寧、宋建基、陳志濤三人曾在一個班子中共事多年。

2007年,時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的薛紀寧,調任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當時,宋建基和陳志濤均擔任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還兼任紀委書記。

2013年,陳志濤退休。一年後,2014年,薛紀寧卸任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2015年薛紀寧退休。2017年,宋建基退休。

三人中,宋建基受賄一案與陳志濤受賄一案均已開庭審理,其中,宋建基被控受賄近2.3億。

起訴書指控: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建基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綜合計劃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處處長、內蒙古銀監局正處級幹部、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展期、利息減免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爲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下屬、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請託人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229204969.22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書指控:199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志濤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通遼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人事調動、工作安排、設立分行等方面爲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1381100元,其中16900000元系未遂,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薛紀寧簡歷

薛紀寧,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江蘇如皋人,研究生學歷。1973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3年7月至1979年9月,在江蘇如皋縣新民公社插隊;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中央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學習;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中央財政金融學院工作;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工作;

1985年8月至1992年9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覈司三處副處長;

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江蘇鎮江分行副行長(掛職);

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覈局非銀行金融機構處處長;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覈監督局銀行一處處長;

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一司監管二處處長;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央金融紀工委案件檢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

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任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十一屆政協委員);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

2015年3月,退休。

2020年6月被查。

宋建基簡歷

宋建基,男,漢族,1956年11月生,山西定襄人,大學學歷,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3年7月至2003年12月,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呼和浩特商業銀行籌備辦、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正處級幹部;

2004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局級);

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7年1月退休;

2016年3月起兼任內蒙古銀行業協會副會長,2020年3月辭去該職務。

陳志濤簡歷

陳志濤,曾用名陳志韜,男,漢族,1953年2月出生,遼寧錦州人,在職大學文化程度,1971年6月參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5年8月至2002年1月,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哲盟分行、扎魯特旗支行、通遼中心支行工作;

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監管專員、內蒙古自治區金融系統紀檢監察特派員(副局級);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兼紀委書記;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3年6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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