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及效力衝突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公證遺囑不再有最優先效力,新《民法典》規定適用“遺囑設立在後效力優先”的原則,原“公證遺囑有優先原則”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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