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5歲的小蔡因意外燒傷,家長帶着他找到了隔壁村的“燙傷名醫”韓某進行治療,15天后小蔡不幸猝死。逝者已矣,誰又該爲這場悲劇負責?

蔡某原是河南人,來玉環打工已有數年,租在從事熟食加工生意的金某家中。2019年7月28日,小蔡不慎坐到金某加工成品後的盛有高溫黑棗水的水桶上,造成臀部、腰部、腿部嚴重燙傷。

聽說附近某村級衛生室治療燙傷有特效藥,蔡某、金某立即帶着小蔡來到該衛生室(事後發現是負責人韓某的家中)。“當時我們一路問人,好不容易找到了韓某。是他信誓旦旦,說這個燒傷他能治,還說治療費用4500元包治好,治好不留疤,15天內包好。我就相信了,沒想到啊……”蔡某說道。

在蔡某一次性付款後,已年近80歲、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韓某用自制的藥膏對小蔡進行了治療。

次日,小蔡出現發燒現象,蔡某便再次帶着他來到了韓某處,蔡某表示,當時自己曾問韓某要不要去醫院打針,韓某讓自己相信他,並開了幾片退燒藥“安乃近”以及中藥。對此,韓某堅決表示否認,並稱自己曾多次讓蔡某去大醫院進行治療。

8月11日,小蔡突然呼吸驟停,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其死因是燒傷後急性感染合併呼吸道異物吸入性窒息猝死。

11月中旬,蔡某將韓某訴至玉環法院,認爲韓某應對小蔡的死亡負全部責任,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近150萬元。

該案審理中,根據原告方申請,法院就韓某的診療行爲與小蔡死亡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予以委託鑑定。但三家鑑定機構均以治療過程中沒有病歷記載、材料不全爲由不予受理。

法院認爲,韓某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爲他人在非執業場所進行執業而產生侵權責任糾紛,應適用一般侵權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韓某所實施的侵權行爲之特殊性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法院認定韓某的診療行爲與小蔡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

其一,《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包括“隱藏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韓某在診療時未給小蔡建立病歷檔案,診療行爲明顯不當,參照該規定可以推定其存在過錯。

其二,韓某一次性收取蔡某4500元的高額醫療費用,事後經過連續整整14天的換藥治療,沒有退還相應藥費的意思表示。相反,如果沒有基於對韓某的信任與承諾,蔡某一直讓小蔡在韓某處治療而沒有想到去正規醫院治療有違常情。

其三,小蔡發生感染髮燒後,在較長的時間段內韓某仍用自制“草木灰加楊梅枝打成粉後加菜油弄成膏狀”的特效藥繼續治療,結合小蔡死因的鑑定結論,正是其長期感染沒有得到正確及時治療,才導致器官功能衰竭、呼吸道異物吸入性窒息而猝死。韓某作爲鄉村執業醫生,一次性收費後在診療過程中對小蔡的病情缺乏基本醫學判斷常識,對小蔡死亡存在過錯。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被侵權人小蔡年僅5歲,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蔡某作爲小蔡的監護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也可以減輕韓某的責任。

蔡某一次性能支付4500元的高額診療費用,不存在貪小便宜的心態。而其在小蔡發燒多日後仍堅持讓韓某治療,能確定完全是基於對韓某的信任,也正是這種盲目信任讓蔡某產生了誤判,最終導致兒子死亡的慘劇。因此,蔡某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失。

最後,雙方對房東金某是否承擔責任產生爭議。韓某一直認爲小蔡燙傷是由金某引起的,金某無疑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實是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特定關係。本案中,小蔡死亡這一損害結果的特定原因並非“燙傷”,而是“治療不當”,故金某對小蔡的死亡結果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玉環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韓某承擔80%的責任,即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00餘萬元。被告上訴至台州中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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