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這個似乎有點不正確,畢竟現在都鼓勵大家相親相愛,但是考慮到離婚冷靜期的到來,讓不少婚姻搖搖欲墜的人士,更加不安,我還是決定寫下這篇文章。

三十天,看起來不多,但是對於深陷婚姻噩夢的夫妻們來說,一天都嫌多,更別提三十天。

她們有的處於家暴中,企圖最快速度的和對方劃清界限,有的處於背叛,爭執,忍耐到了極點,想快速的開始新的生活,我曾經接觸過的一個準備離婚的當事人,她說的話讓我記憶猶深,她說,半夜醒來,聽到旁邊的人呼吸聲都覺得厭惡。

這當然很極端,但是也的確說明,曾經相愛的人有天打算離開了,又可以多決絕。

而針對離婚冷靜期,不少人又的確想快速的離婚,近期,針對這部分人羣,筆者看見有人提議,通過法院調解的方式,兩個人談好離婚條件後,再去起訴,主動申請法院調解,進而迅速離婚,畢竟法院民事調解書就已經有法律效力,這樣就不用等待民政局的離婚冷靜期,進而縮短離婚冷靜期時間,到底這種方法行不行呢?

理論和操作手法上,的確可以通過起訴來達到迅速離婚目的,但是時間上是不是節省了呢?

第一,最根本取決於你們是不是已經談好了離婚協議

去法院起訴,本是因爲雙方談不攏纔去,你認爲冷靜期三十天,沒準對方反悔就沒辦法離婚了。

那麼去法院也有這樣的風險,那麼最終面對就是談不攏,第一次很難判離,再等六個月後才能起訴。

如果條件真談好了,只是象徵性走個過程呢?

那麼就要談到第二點。

第二,法院起訴離婚,等待開庭時間會不會很長

這個客觀說,真看運氣,有時候可能真超過了離婚冷靜期的三十天,有時候法官很忙,排期很多。

但是依據我的經驗是,如果電話給法官,表明雙方已經談好了,寫好了私下協議,那麼法官還是會抽空,開庭,很快的幫你們調解,那麼就能提前調解了。

也就是的確有機會,比三十天還要短,但是這其實也是看運氣。

但是,雙方都那麼容易談好協議,走這個流程的其實並不多。

第三,法院調解離婚的確比民政局離婚,更有利於當事人

爲什麼這麼說,因爲民政局離婚的確也需要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但是這種離婚協議只能當作證據,並沒有強制執行力,沒有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更有法律效應。

同樣的承諾,一個對方不兌現,你是用來做證據打官司,再形成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一個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

總結一下就是,在遇見法官不忙,法官願意提前開庭調解情況下,的確雙方談好離婚協議後,再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是可以比離婚冷靜期,更快拿到離婚證,並且可以更好的保護雙方利益。

但是面臨的風險依然是,對方變卦導致調解不成功,訴訟費,甚至是律師費用。

不過,最後面臨離婚,個人還是希望大家能慎重。

真追求最快速度離開對方,不如搬出去,現在規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這裏,需要提醒幾個法律小點。

第一,分居應該有證據證明自己分居

租房合同,雙方分居協議,聊天記錄也行。

第二,離婚時,多注重財產

很多人執着於抓對方出軌證據,覺得這樣就有利於自己,其實實踐中,對於過錯方並不會少分多少,意義不大,出軌也不是婚內與他人同居,也沒賠償。並且有個殘忍的事實是,也不會因爲有一方出軌了,法院就會判決你們離婚。

最多你收穫的是,道德的勝利,輿論壓制。

有這個功夫,其實不如多重點關注下財產狀況。

很多人出軌也打算離婚的時候,已經早開始轉移財產了,這時候作爲被出軌的人,重點當然是清算財產。

第三,能好說好散,尤其有孩子的儘量好說好散,放過他人也是放過自己。

目睹過很多夫妻,因爲厭惡對方,離婚時撕破臉皮,難看至極,甚至不停在孩子面前攻擊對方。教唆小孩如何厭惡對方。把孩子當作工具,經濟上,不僅轉移財產,還僞造夫妻共同債務,恨不得讓對方負債累累,不得翻身。

但有沒有想過,給自己培養一個仇人,是多麼大的隱患,殺敵一千自傷八百,有時候放過他人也是放過自己。

婚姻從來都不是必需品,也沒有任何人值得你去執着。

離婚當然遍體鱗傷,當然很沉重,但是邁出去,過後回憶起來,也不過就是一段經歷而已。

沒有離不掉的婚,沒有離不開的人,也沒有那麼多的深仇大恨。

最後慎重結婚,慎重離婚,祝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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